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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健全淘汰落后产能法治化工作机制
 
2016-01-12 16:15 来源: 产业政策司
 

近期,贵州省结合水污染行动计划方案制定工作,对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作出部署,规定了将环保不达标、工艺技术装备落后的企业(设备或生产线)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明确了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发布任务公告、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建项目等措施,有利于推动淘汰落后产能法治化、常态化和长效化。具体内容转载如下: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设备或生产线),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经停产整治后仍不达标、应依法淘汰的企业(设备或生产线)名单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县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企业主动申请,确定淘汰企业(设备或生产线)名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环保不达标工艺技术装备落后应予淘汰的企业名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明确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告。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539号)全文链接:

http://www.gzgov.gov.cn/xxgk/zfxxgkpt/201601/t20160104_3640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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