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联合公告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发布时间:2011-12-22 09:27 来源:原材料工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    告

                 2011年   第4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 <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 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1第9号)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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