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发射卫星的条件(如:资质、主管部门、审批流程、参考文件等)

发布时间:2017-09-08 17:23 来源:无线电管理局

您好,根据《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工信部40号令)、《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无[2017]3号)、《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信部无[1999]835号,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需要依据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向国际电联履行卫星网络申报程序,在卫星发射前应完成国内及相应国际协调工作,并由我部颁发空间无线电台执照及相应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方可发射卫星并投入使用卫星频率轨道资源。此外,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还应向我部办理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涉及卫星发射的,依据相关发射许可管理办法,需向国防科工局办理发射许可。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