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5-07-22 10:13 来源:中小企业司

  近年来,特别是2003年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湘发〔2003〕7号)下发后,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各级各部门要紧紧抓住难得的发展机遇,毫不动摇地继续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引导,加大扶持,强化服务,优化环境,坚决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一)坚持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条件。凡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国内非公有资本加快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来湘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资质认定、人才引进、职称评聘、证照办理、收费标准、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凡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经营者的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中的投资、建设、经营项目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领域等公共资源型经营性项目,都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为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业外,非公有制企业登记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和依法设立的其他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和程序,实行透明化管理,规范化服务。

  由省经委对我省出台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平等竞争方面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废止和修订。
  
  (二)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积极稳妥地开放市政公用行业市场,推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非公有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依法参与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企业经营;逐步建立和实施以城市道路为载体的道路养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综合承包制度,通过招标发包方式选择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承包单位。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公路、水路运输业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普通公路、高速公路建设,内河航道的建设与整治,车站、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三)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事业。积极发展多元投资办学,鼓励非公有资本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投资兴办民办学校。鼓励发展民办非义务教育特别是民办职业教育,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薄弱高中学校的改造和改制,积极发展民办优质教育。允许民办学校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对办学投资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国家税费优惠政策。鼓励银行对办学质量高、还贷能力强的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支持。对产权明晰的民办教育机构,属于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自定并公示;属于学历教育的,继续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2〕1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科研领域。鼓励开发类科研院所改制成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属于职务发明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投资入股或组建公司时,完成成果的科技人员享有部分知识产权。鼓励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参与国有科研机构改组改制,参与本省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实验室、研究中心的建设。

  (五)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医疗卫生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非公有资本投资新建的经营性医疗机构,以及经营性医疗机构购置由政府专项审批许可的大型医疗设备的,在符合执业标准及装备条件的基础上,区域卫生规划控制方面可适当放宽。

  (六)引导、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文化体育产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国发〔2005〕10号),除法律法规尚未允许进入的文化传媒的部分领域外,文化传媒产业的其他领域要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吸引非公有资本投入。允许以个人声誉和版权、经理人资质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企业。鼓励非公有资本采用多种形式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事业。

  (七)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

  (八)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集体企业重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并购和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对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和垄断性领域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外,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股权比例不受限制。非公有制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收缴等方面,参照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应政策。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

  (九)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省财政从2005年开始在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以后根据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各市州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财政预算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等专项资金,对非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在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一样,财务制度健全的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没有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门的要尽快设立。鼓励省外金融机构来湘设立分支机构,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市州中心城市设立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在湘机构要充分利用贷款利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投入。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管理方式,逐步提高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贷款比重。城市商业银行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支持。农村信用社要在满足农户小额信贷的前提下,适当集中资金,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政策性银行要扩大服务范围,依托城市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等,开展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积极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为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十一)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引导支持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企业到海外主板上市;鼓励科技型、高成长型企业到境外创业板上市。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非公有制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等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合法途径对企业进行直接和间接投资。构建产权交易、股份托管、质押典当等地方性资本交易市场,健全产权交易和监管制度,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十二)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各商业银行对信用优良的非公有制企业应及时授信,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建立完善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信用等级评估和授信制度,积极拓展实物资产抵押贷款业务,探索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积极开办循环贷款、并购贷款、分期还款流动资金贷款、法人帐户透支、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个人委托贷款和国际国内保理等新的融资品种。积极提供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贴现、支付结算、网上银行等金融服务。积极推动保险公司开发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各类保险产品,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要建立以政府财政资金为引导、非公有资本为主体的多元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市州、县市区原则上要建立一个政府出资支持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各类担保机构都要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市场化运作,积极开展担保、再担保业务。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建立风险控制和风险补偿机制,成立担保行业协会,引导和支持担保业健康发展。凡经担保机构承保的贷款,协作金融机构要简化审批程序,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发放进度,并适当减少利率上浮幅度或执行基准利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放大倍率为5—10倍。担保机构与协作金融机构要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担保的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省经委要分别会同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制定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和信用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三、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十四)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整合社会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培育服务市场,建立健全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相配套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发展创业辅导、筹资融资、市场开拓、技术支持、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资产评估等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非盈利性的服务机构和公益性的服务项目,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资助。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和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的协调服务、参谋咨询、桥梁纽带和资源整合等作用。整顿中介服务市场秩序,规范中介服务和收费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服务体系建设的具体指导意见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五)积极开展创业服务。各级政府要支持建立创业服务机构,建立完善创业项目库,为初创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开拓、技术支持等方面的服务。要进一步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对初创小企业,可按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减免登记注册费用。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贷款担保与贴息、场地扶持、信息服务等措施,鼓励扶持自主创业。大力发展创业辅导基地,对留学归国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外,在创业资金、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在创业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十六)支持开展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纳入人才培训整体规划,并给予适当补贴和资助。逐步建立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充分发挥大专院校、职业学校、各类培训机构的作用,重点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的不同需求,有计划地选送企业经营者到各级行政学院(校)培训,组织出省出国考察和开展国际交流。引导、扶持企业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素质。

  (十七)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大力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各类科技计划的申报、立项、资金安排及项目管理等,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经认定的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与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在重点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资助建立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和信息中心等共性技术和公共服务平台,鼓励非公有资本兴办各类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鼓励非公有制科技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联合兴办各类科技开发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攻关。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组建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实验基地。

  大力培育技术市场,支持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建立技术交易场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信息、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实验室。盈利工业企业研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所发生的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鼓励有专长离退休人员为企业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切实保护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资助非公有制企业发明专利的申报和保护工作。

  (十八)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并逐步完善面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各种商品展销会、博览会、经贸洽谈会,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在进出口许可证、出口退税和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以及利用各类外贸促进资金(基金)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引导支持企业实施出口品牌战略,积极开展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和申报国际体系认证工作。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企业(机构)、对外承包工程、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劳务合作等。改进政府采购办法,政府采购应当在兼顾公平竞争、同质同价的基础上,优先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十九)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对经第三方信用机构评估资信等级较高的企业,有关登记审核机构应简化年检、备案等手续,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健全企业信用制度,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

  四、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查封、冻结、没收非公有制经济的财产和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财产,不得侵占其合法经营场所,不得非法改变财产的权属关系。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行政复议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公平对待,公平裁决。

  (二十一)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要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各项合法权益,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健全集体合同制度,保证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等;必须依法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或变相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逐步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必须尊重和保障职工依照国家规定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加班或延长工时必须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或给予补休,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并不得以补休替代支付工资;必须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与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要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禁止使用童工。

  (二十二)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从业人员,在不同企业和不同地区之间流动时,要按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下岗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和以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量大面广、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不断总结经验,稳步推进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二十三)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企业在开业投产或成立满一年后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应当督促、指导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必须为工会正常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五、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

  (二十四)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环保、卫生、质量、土地使用、资源开采等方面的相应资格和许可。建立安全、环保、卫生、劳动等责任制度,主动调整和优化产业、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支持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提升传统产业,鼓励发展具有区域经济比较优势的产业和就业容量大的加工贸易、社区服务、农产品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二十五)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非公有制企业要完善各项规章,建立各项责任制度,强化生产、营销、质量等管理,并安排资金,保证必要的投入;要建立健全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制度,如实编制财务报表,依法报送统计信息。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研究改进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小企业的会计、税收、统计等管理制度。

  (二十六)完善企业组织制度。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制企业要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建立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发展的组织制度。鼓励非公有资本组建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二十七)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素质。非公有制企业出资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要自觉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增强法制观念、诚信意识和社会公德,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展扶贫开发、社会救济和“光彩事业”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重视非公有制经济的人才队伍建设,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政策。

  (二十八)鼓励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做强做大做优。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进一步壮大实力,发展成为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继续执行争创国家、省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的优惠政策。国家和省关于企业技术改造、科技进步、对外贸易以及其他方面的扶持政策,对非公有制企业同样适用。

  (二十九)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引导力度,促进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目录,结合区域经济发展的特点和状况,贯彻科学发展观,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目录,提出和定期公布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重点,引导和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五个一批”和“小巨人”计划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要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措施,抓好实施工作。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实施“五个一批”和“小巨人”计划作为考核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要以工业园区为载体、专业市场为依托,通过优先安排土地、协调解决资金、提供公用设施等措施,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向园区集中,推动园区产业集群的形成。要鼓励中小企业围绕10大优势产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延伸产业链,形成优势产业集群。

  六、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和服务

  (三十)改进监管方式。各级政府要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能。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改革审批和监管制度。运用告知承诺、过程监督等创新方式,推进综合执法。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守法教育。加大对市场经营行为监管和执法力度。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组织作用,多渠道拓宽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和产品的社会监督。加强监管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监管和执法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监管信息,实行执法公示制度。

  (三十一)加强劳动监察和劳动关系协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加强对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规、政策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三十二)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行为。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全面清理现有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集资和罚款项目,专门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歧视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企业有权拒绝和举报无证收费和不合法收费行为。中介服务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检验、审查、审验等,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严禁任何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利用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年审强制企业入会,收取会费或管理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

  (三十三)规范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检查评比。禁止向非公有制经济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拉赞助。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监督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推行同城(市县)一次检查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经省政府批准外,任何单位不得举办全省和行业性的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各种评比和变相评比,不得要求非公有制经济业主和企业参加强制性收费培训。

  (三十四)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各行政机关要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加强效能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行政过错追究制度等,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水平,规范行政行为。在省监察厅设立省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中心。由监察厅牵头,对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进行政风、行风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评议不合格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理,并限期整改。各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风、行风评议制度和非公有制经济企业投诉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乱作为、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

  (三十五)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制约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省经委负责全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统一协调、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承担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省发改委要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工商联要充分发挥政府在管理非公有制经济方面的助手作用。省统计局要会同省中小企业局改进和完善现行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状况。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省直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服务、协调和监管工作。

  (三十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各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真正把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给予其应有的社会地位和舆论支持,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省政府每两年表彰和奖励一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十七)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省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要完善考核办法,做好对各市州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年度目标管理和考核奖励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应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目标管理制度,安排专项资金对部门和重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考核奖励。

  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和中央在湘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认真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到实处,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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