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2-24 09:52 来源:中小企业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 2008 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 11 %提高到 1 3 %;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 11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1

二、取消红松子仁、部分农药产品、部分有机胂产品、紫杉醇及其制品、松香、白银、零号锌、部分涂料产品、部分电池产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 2

三、执行时间

1. 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 2008 8 1 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 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凡企业在 2008 8 1 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 2008 8 15 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经备案的出口合同,凡在 2009 1 1 日之前报关出口的,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 2008 12 31 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修改。

特此通知。

附件: 1.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2.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〇〇 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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