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标 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八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和第四批复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信厅政法函〔2026〕145号
成文日期:2026-04-05
发布日期:2026-04-17
发布机构: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分 类:政策法规
工信厅政法函〔2026〕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根据《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八批国家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同时对第四批认定的国家工业遗产进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形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主体的申报推荐及复核工作。中央企业公司总部负责组织本企业内项目主体申报推荐及复核工作。
(二)本次认定申报和复核工作通过国家工业遗产数据管理平台(http://kgpr.miit.gov.cn/gyyc,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填报、审核。其中,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公司总部账号将由我部统一发放,申报及复核项目主体账号可在线自行注册。
二、认定申报工作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有关条件。申报主体应在2026年4月24日前获得省级工业遗产或中央企业工业文化遗产认定。
(二)申报方式。申报主体通过管理平台填报提交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根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初核,并择优确定推荐名单。
(三)推荐数量。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数量不超过5项;中央企业公司推荐本单位工业文化遗产数量不超过2项。
三、复核工作
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单位通过管理平台填报提交复核材料。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对其核心物项保存状况、保护利用规划实施情况、保护管理措施、活化利用情况等进行初核并提出复核意见。未主动申请复核的项目单位,视为放弃“国家工业遗产”称号,并由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出具情况说明。
四、工作安排
(一)为便于管理平台账号发放及后续工作,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于2026年4月24日前,将加盖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公章的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传真至010-68205198。
(二)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组织申报和复核主体,于2026年5月15日前在线注册和填报资料(使用说明见管理平台首页,需填报资料情况详见《管理办法》)。5月15日后填报系统将关闭。
(三)请各省级工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公司总部于2026年5月22日前,完成线上初核,并将推荐文件及从管理平台中导出的第八批国家工业遗产申报项目推荐汇总表、第四批国家工业遗产项目复核意见汇总表(加盖公章的纸质件各一式两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联系人及电话:杨 城 010-68205195
系统技术咨询:马雨墨 010-68209947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100804。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