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 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调整及无线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信部无〔2022〕176号
成文日期:2022-12-26
发布日期:2023-01-04
发布机构:无线电管理局
分 类:无线电管理
工信部无〔2022〕17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微波通信的需求,有效提高频率使用效率和综合效益,促进微波通信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等规定,结合微波通信频率使用现状,现对微波通信系统频率使用规划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微波通信系统可使用频段为:4500-4800MHz、7125-7725MHz、7725-8500MHz、10.7-11.7GHz、12.75-13.25GHz、14.5-15.35GHz、21.2-23.6GHz和71-76GHz/81-86GHz,射频波道配置方案详见附件1。
二、使用上述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微波通信链路涉及三个及以上省(区、市)以及跨境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微波通信链路涉及相邻两省(区、市)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微波通信链路上设置微波站较多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牵头商另一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微波通信链路仅涉及单个省(区、市)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由该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
三、需要开展频率协调的,国家或相关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许可权限,按照“频带外让频带内、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组织相关方开展微波站与微波通信涉及地域范围内同频及邻频卫星地球站、射电天文电台等其他无线电台(站)的干扰协调(涉及与空间无线电业务和射电天文业务协调的微波通信频率见附件2)。
四、使用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其频率使用率要求为频段占用度不得低于80%,年时间占用度不得低于60%。
五、设置、使用微波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由微波站所在地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为了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特殊需要,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微波站,但应当于48小时内向微波站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或者重大社会活动结束后及时关闭。
六、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并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射频技术要求详见附件3。
七、在边境地区使用微波通信系统频率,设置、使用微波站,应当遵守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无线电频率协调双(多)边协议,并按照《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开展频率协调,需要获得国际保护的,应按要求履行国际电信联盟申报、通知和登记程序。
八、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与本通知频率使用规划不一致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微波站设置、使用新的许可申请。已依法设置、使用但与本通知频率使用规划不一致的微波站,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或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仍可向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提出频率使用延续申请和更换无线电台执照申请,直至原设备报废为止。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和审批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微波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申请。
九、关于微波通信频率使用及微波站设置使用许可、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有害干扰处理、无线电管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缴纳等其他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十、涉及与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频率使用、干扰协调、干扰保护等事项,按照军地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年12月26日
(联系电话:010-68206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