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  题: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8号

成文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2020-12-31

发布机构: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分  类:节能与综合利用

五部门关于规范再生钢铁原料进口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2-31 18:05 来源: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为规范再生钢铁原料的进口管理,推动我国钢铁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标准的再生钢铁原料,不属于固体废物,可自由进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再生钢铁原料的海关商品编码分别为:7204100010、7204210010、7204290010、7204410010、7204490030。


三、不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2020)国家标准规定的,禁止进口。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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