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解读

发布时间:2026-03-27 17:45 来源: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问:《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5年,针对通信短信息(以下简称短信)扰民的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现行《规定》,对短信服务进行了系统规范,在规范短信服务、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短信业务模式、使用场景等发生了较大变化,短信服务在更好服务广大用户、赋能千行百业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同时,近年来《网络安全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施行,对企业经营行为、短信发送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更好适应新的形势,有必要修订《规定》,完善短信治理机制,更好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问:《规定》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梳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聚焦短信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充分听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意见,研究形成《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二是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通信管理局的意见,组织调研、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部分通信管理局以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认真吸纳研究相关意见,形成《规定(修订草案)》。2025年12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修订草案)》。


问:《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定》主要修改完善了以下内容:


(一)进一步规范短信服务行为。一是根据《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要求短信服务提供者落实用户信息登记有关规定,并准确记录留存相关信息不少于6个月,建立和执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传输短信的管理。二是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有关规定,要求短信服务提供者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有关义务。三是根据《电信条例》有关规定,明确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电信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公布服务范围、服务时限等信息,规定用户对其发送短信的内容及后果负责。


(二)加强端口类短信管理。一是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不得混用端口码号传输商业短信、业务管理和服务短信。二是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传输端口类短信的,应当同时传输短信发送方真实身份等信息,并进一步细化了签名规则。三是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传输端口类短信应当准确记录并留存的信息。四是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接入管理责任。


(三)完善商业短信治理机制。一是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短信发送方提供接收方同意的有关材料,并予以留存。二是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发现短信发送方未经接收方同意发送商业短信,或者接收方拒绝接收的,短信服务提供者不得再次传输。三是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规范管理商业短信传输时段、频次。


(四)加强用户权益保护。一是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防侵扰服务。二是规定短信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便捷的联系方式,接受相关投诉。三是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相关举报,加强对举报信息的分析应用,开展风险预警提示,对于不属于本机构管理职责的,及时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五)细化监督管理措施。一是明确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具体措施。二是规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短信服务提供者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三是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发现短信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四是规定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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