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做好履约准备的关键工作

发布时间:2021-04-29 18:22 来源:安全生产司

7月11~23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委会“核查程序”、“保密”问题专家组会议在荷兰海牙举行。国防部派员参加。

7月25日~8月2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委会“技术合作与援助”、“化工”问题专家组会议在荷兰海牙举行。国防部派员参加。

8月27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化学工业部印发《关于确定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作为指定公司的通知》(外经贸政审函字第[1994]1311号)。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号文件精神,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化学工业部研究决定: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均限总公司本部)为从事国发[1994]5号文件附表所列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的指定公司,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从事上述进出口业务。此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9月12~20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委会“老化武和遗留化武”专家组第四次会议和“核查程序”问题专家组会议在荷兰海牙举行。国防部派员参加。

9月13日    中日双方举行专家级磋商。在铁的事实面前,日本政府承认其在侵华期间遗弃化学武器的事实,表示要及早派人来华进行现场调查。至此,处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问题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9月21~23日   第五轮国际联试结果评议会在荷兰海牙举行。来自24个国家的25个实验室参加了此轮联试,中国防化研究院分析化学实验室取得优异成绩。

10月17~25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举行筹委会专家组会议。国防部派员参加。

10月25~30日   受外交部邀请,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技术秘书处核查司司长约翰·基一行3人对我国进行访问并参观了防化研究院分析化学实验室。

11月5~7日   化学工业部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二次工作会议在江苏无锡召开。

11月8~26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委会“技术合作与援助”、“安全程序”、“保密”、“化学武器”及“老化武和遗留化武”专家组会议在荷兰海牙举行。国防部派员参加。

11月11日    化学工业部禁化武办印发《关于转发“化工部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二次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化武办发[1994]132号)。通知指出,当前是做好履约准备工作的关键时刻。履约准备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声誉和形象。各地化工厅(局)要从抓组织机构和人员落实入手,深入细致的安排《纪要》中所提的各项工作。一切工作必须高标准要求,不容任何差错,必须保证工作的进度和质量,确保我国政府批准公约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

11月21日   化学工业部印发《关于商请建立<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监控化学品统计栏目的函》(化武发[1994]782号),商请海关总署在制定1995年新的海关统计规定时,增加《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监控化学品的统计栏目,以保证我国在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初始和年度宣布义务时,提供可靠准确的数据。

12月3~14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委会第九次全会在荷兰海牙召开。国防部派员参加。

12月5日   化学工业部印发《关于做好1995年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数据调查的通知》(化武发[1994]835号)。通知指出,经过几个月的艰苦工作,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的有机化学品调查,基本上掌握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监控化学品有关设施的情况以及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分布状况。但总体来说,上报数据量与以往掌握的情况尚有一定出入,与《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初始宣布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

12月15~16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委会“质疑核查问题”和“核查程序”专家组会议在荷兰海牙举行。国防部派员参加。

12月21日   化学工业部印发《关于做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国际联试的通知》(化武办发[1994]158号)。这是我国第一次参加竞争禁化武组织指定实验室的国际联试,是对实验室技术能力的一次严格考验。化学工业部要求北京化工研究院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提前做好各项组织与技术准备,同时做好与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确保联试成功。

12月31日    化学工业部印发《关于颁发<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技术和设备进出口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化武发[1994]903号)。该《办法》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号)文件中有关进出口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技术和设备需经化工部审批的规定制定,明确规定: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应遵循统一归口管理原则,实行“进出口许可证”审批和指定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制度。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由化工部商外经贸部指定企业经营,未经指定的企业和单位一律不得从事监控化学品的进出口业务。同时对监控化学品的范围、进出品经营管理、审批程序等做出具体规定。该《办法》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在实施日之前,按原审批办法办理审批监控化学品的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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