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做好履约数据调查汇总工作

发布时间:2021-04-29 18:25 来源:安全生产司

1月9日   海关总署与化学工业部签署《关于合作打击敏感化学品走私活动的备忘录》。双方一致同意发挥各自的优势,在敏感化学品进出口控制方面进一步加强广泛而密切的合作。

1月17~26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委会老化武和遗留化武、质疑核查专家组会议在荷兰海牙举行。国防部派员参加。

1月19日~2月3日   化学工业部执行化武公约实验室完成首次参加国际第二轮实验室间比较水平测试(国际联试)工作。此次联试是由禁化武组织临时技术秘书处组织的、有29个实验室报名参加的国际实验室间水平的综合测试。其目的在于使国际联试的推荐程序(ROP)更加完善,逐步成为相关缔约国一致认可的标准化操作程序(SOP),同时也是一次争取国际指定实验室的水平测试。

2月26日~3月13日   中日双方开展第一次日遗化武现场调查。日本政府派调查团来华,在中方全面协助下,先后对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滁州市、江苏省南京市等地的遗弃化武进行了现场调查。此次调查的顺利完成为今后日遗化武的调查工作开创了良好的开端。

3月13~23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委会“培训、技术合作与援助、化学武器”专家组会议在荷兰海牙举行。国防部派员参加。

3月15日    化学工业部印发《关于做好1995年履约数据调查汇总工作的函》(化武办发[1995]3号),进一步明确提出做好1995年履约数据汇总工作的具体要求。

3月28日    海关总署和化学工业部签署《关于合作打击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可制毒化学前体走私活动的备忘录》。双方将发挥各自优势,在加强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可制毒化学前体进出口控制和管理方面进一步密切合作。

4月3~7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委会第10次全会在荷兰海牙举行。国防部派员参加。

4月25日    化学工业部禁化武办印发《关于转发〈关于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应采取的措施〉的函》(化武办发[1995]6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对照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尽快建立和健全执行履约工作的机构,创造条件,抓紧做好各项履约准备工作。

5月2~24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委会核查程序、保密、技术合作与援助等专家组会议在荷兰海牙举行。国防部派员参加。

5月15日    化学工业部印发《关于〈禁化武公约数据管理系统〉所需技术条件的函》(化武办发[1995]07号)。文件指出,随着《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时日的临近,我国的履约准备工作也在加快,当前的重点工作之一是尽快建立“中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数据管理系统”(CCWCDS)。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加入CCWCDS,以保证本省履约准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5月23日~6月5日   中日双方开展第二次日遗化武现场调查。日本政府派调查团来华,在中方全面协助下,先后对吉林省敦化市哈尔巴岭、辽源市渭津镇两处我国目前发现最大的遗弃化武埋藏点进行了现场调查。

5月27日    海关总署、化学工业部印发《海关总署、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实施〈关于合作打击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和可制毒化学前体走私活动的备忘录〉的通知》(署调[1995]398号),要求各地海关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依据“备忘录”的有关精神,研究制定地方级具体合作办法,相互配合,共同打击化学前体走私活动。

6月19日~7月13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委会核查程序、化学武器、质疑核查专家组会议在荷兰海牙举行。国防部派员参加。

6月20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印发《关于调整进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329号),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所监控的各类化学品纳入国家进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该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实施,原国经贸[1993]563号文附件一《配额产品目录》和计经贸[1994]421号文附件三《实行进口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税号)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签发机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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