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中国政府签署《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发布时间:2021-04-29 18:00 来源:安全生产司

1月13~15日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签字仪式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共有130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公约,并递交了我国政府发表了关于签署《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声明。

2月8~12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备委员会首次全体会议在荷兰海牙举行。会议宣告筹委会正式诞生,临时技术秘书处也随之建立。从此,荷兰海牙成为有关禁止化学武器一切活动的中心,举世关注的有关禁止化学武器的进程也跨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海牙增设了中国“出席禁化武组织筹委会代表团”常驻机构,负责与临时技术秘书处保持联系并开展工作。

3月1日~4月上旬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举行第四轮化学核查“国际联试”。

4月19日~6月20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委会第二期会议在荷兰海牙举行。外交部、化工部、国防部派员参加。

4月   化学工业部批准在其部内设立“化学工业部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化工部禁化武办),化学工业部副部长谭竹洲兼任办公室主任。

5月18~21日    第四轮国际联试专家会议在英国波顿生化防护中心举办。国防部派员参加。

6月28日~9月10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委会第三期会议在荷兰海牙举行。外交部、化工部、国防部派员参加。

7月23日   美国指控中国“银河号”货轮将制造化学武器的原料运往伊朗,制造了震惊世界的“银河号”事件。

7月26日   化学工业部印发《关于组建化学工业部执行化武公约实验室的通知》(化科发[1993]552号)。该实验室代表国家执行受控化学品监督检验,是独立、公正、科学的技术部门,业务上接受化工部禁化武办领导,日常行政工作归北京化工研究院领导。其主要职责:在国家确定的化学品品种范围内,建立受控化学品和装置数据库;按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初始和年度数据报告;建立、收集受控化学品产品标准、分析方法、标准谱图等;配合国际视察和核查的现场取样、分析、留样;参加国外有关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接受国家和第三方委托的核查分析,提供技术援助、仪器设备等。

8月7日   中国外交部部长助理秦华孙紧急召见美国驻华大使芮效俭,就美国对“银河号”所采取的霸道行为提出强烈抗议。中方强烈要求美方立即采取措施,确保“银河号”顺利按原计划靠港装卸货;要求美方对其无理作法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进行赔偿和承担责任,并保证今后不再干扰中国商船的正常航运和商业活动。

9月4日  中国、沙特阿拉伯及美国在沙特阿拉伯达曼港共同签署检查报告,宣布中国“银河号”货轮检查结果,确认“银河号”货轮未载“化学武器前体”硫二甘醇和亚硫酰氯。中国外交部发表《关于“银河号”事件的声明》。声明指出,“银河号”事件给中国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造成了重大损失,中国政府强烈要求美方向中方公开道歉,赔偿中方所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9月13~14日    中日关于解决日军遗弃在华老化学武器问题首次专家会谈在北京举行。会谈主要涉及通报情况、中方提供合作问题、在华调查取样问题、销毁问题等。

9月27日   化学工业部决定,孙象尹任化学工业部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9月27日~12月17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委会第四期会议在荷兰海牙举行。外交部、化工部、国防部组团与会。

10月25日    化学工业部印发《关于化工部执行化武公约实验室工作方案的批复》(化科发[1993]767号)。化学工业部原则同意所报方案,并要求“执行化武公约实验室”的全部工作必须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按国际通用标准进行,力争尽快与国际接轨,维护我国的声誉和国家形象。当前要尽快制定数据调查和接受国际核查的详细方案,以便早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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