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中国完成“初始宣布”基础调查工作

发布时间:2021-04-29 18:04 来源:安全生产司

1月10日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国发[1994]5号)。明确列出化学武器的关键前体和化学武器的原料,其中化学武器的关键前体即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附表2化学品,化学武器的原料即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附表3化学品。通知中规定,化学武器的关键前体和化学武器的原料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的进出口业务统一由化工部归口管理,化工部商外经贸部所指定的企业才能从事上述进出口业务,并规定了办理进出口审批程序。

1月20~22日   化学工业部“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介绍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基本内容,通报了履约准备工作的安排与进展情况,对下一步工作进行了讨论和部署。

1月28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委会执行秘书凯尼恩到防化研究院一所参观并进行了座谈。

1月下旬    华南地区首次发现侵华日军遗留毒气弹。广东省番禺市石楼镇海心村一艘个体吸沙船在吸沙作业时,发现31枚航空炸弹和11枚炮弹。2月6日,经鉴定,11枚炮弹为侵华日军留下的毒气弹。

1月30日~2月2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委会“老化武和遗留化武”专家组第二次会议在荷兰海牙举行。

2月1日   化学工业部印发《关于转发“化工部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化办厅发[1994]28号)。通知指出,由于履约工作直接与国家声誉和形象密切相关,因此一切工作必须高标准、严要求,不容任何差错。各单位要指定机构或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周密安排,精心部署,层层落实,保证工作的进度和质量。通过开展履约准备工作,进一步加强化工行业管理,加速发展化学工业,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2月7~18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委会在荷兰海牙分别召开了“培训、化学武器储存设施、技术合作与援助和安全程序问题”专家组会议。外交部、化工部、国防部组团与会。

4月9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化工部关于做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履约准备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53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4月18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委会技术秘书处在荷兰海牙组织召开了第五轮国际联试参试安排会议。国防部派员参加。

4月27日   化学工业部印发《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准备工作的意见的函》(化办发[1994]30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按照国办发〔1994〕53号文件精神,提高做好履约准备工作的自觉性,尽快落实、完善履约机构。

5月上旬~6月底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委会临时执行秘书处组织第五轮国际联试。防化研究院分析化学实验室代表我国参加了这轮联试。

5月12日   化学工业部印发《关于征求“数据采集网络”规划意见的函》(化办厅发[1994]105号)。文件提出,部禁化武办将组织规划“数据采集网络”,将部禁化武办、各省市厅局、各地市直至各县,逐级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以达到高效、准确地传输和交换数据的目的。同时,这个网络还有可能与国际公约组织的信息网联接,在向其提供数据的同时,也获得其他国家有关民用化工的情况,使我国的各项履约工作迅速与国际组织全面接轨。

5月26日   化学工业部印发《关于抓紧落实机构做好履约工作的函》(化办发[1994]389号)。文件强调,做好履约准备工作以及《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后的履约工作,关键是落实组织机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按照国办发[1994]53号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抓紧落实履约机构。

5月30日~6月3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筹委会“老化武和遗留化武”专家组第三次会议在荷兰海牙举行。国防部派员参加。

6月30日   化学工业部禁化武办完成“初始宣布”基础调查工作。共收集设施441个。其中属于《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附表1设施的企业10个,附表2设施的企业18个,附表3设施的企业316个,其余为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设施企业。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