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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地方法规扶持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
发布时间: 2011年06月27日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新华社合肥6月27日电(记者 徐海涛)为推进和规范我国首个国家级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发展,安徽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条例将自8月1日起施行。

  对于皖江示范区内的合肥、芜湖、马鞍山、铜陵、安庆、池州、巢湖、滁州、宣城九市和六安市金安区、舒城县,以及江南、江北两个产业集中区,条例规定了一系列土地、金融、出口、税费等方面扶植和优惠制度。如安徽省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预留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示范区重大项目建设,示范区外新增耕地指标可调剂给示范区;省、市、县应设立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统筹相关资金向示范区倾斜;设立示范区产业发展基金,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示范区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担保风险基金、未上市股权交易所;加快合肥、芜湖出口加工区建设,支持示范区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示范区内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等。

  条例还鼓励在示范区建设中创新体制、先行先试。明确了江南、江北两大产业集中区管理机构的规划、建设权和对区内乡镇、街道的管理权,集中区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支持示范区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健全被征地农民教育、就业和医疗服务体系;放宽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资领域和行业限制,引导非公资本以各种形式进入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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