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发〔2015〕15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
部、保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重大技术装备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产品,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为首台
(
套
)
重大技术装备创新成果转化引入保险补偿机制,是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加快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装备制造业高端转型,打造中国制造升级版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做好试点工作,
现
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坚持
“
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
”
原则。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自主投保,保险公司
提供
定制化综合保险产品
进行承保
,
购买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产品的用户为保险受益人,
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
投
保企业
提供
保费补贴。
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
标的
为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
的装备产品。
三、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
产品为保障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创新型综合保险产品,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示范条款,并公开发布
。
其中,
质量险主要保障因产品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
;
责任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
的
风险。
对飞机
、
船舶及海工装备
、核电
装备
等
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由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可以选择按
国际通行
保险产品
条款
进行
承保。
四、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具有价值量大、创新性强、风险大的特点,缺乏历史风险经验数据。试点期间
鼓励保险公司
自主组成
共保体
开展试点工作,共保体
应制定共保体章程
,明确运作模式、成员进入退出机制和行为规范等;应签订
共保
体
合作协议
明确各成员权利义务;应使用
统一的
示范产品条款。共保体应及时将章程、协议、产品等报中国保监会发改部。
保险公司也可
单独
承保
,但
应
参照示范条款设计保险产品,并事先向中国保监会发改部报告,单独承保的项目
不
得
再
与共保体成员或其他保险公司共保
。
参与试点的共保体成员公司和单独承保的保险公司名单将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保监会三部委的官方网站公布,方便企业投保查询。
五
、
保险公司自主组成的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
共保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共保体成员
合计
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
2
00亿元
;
(二)
各成员近三年偿付能力
均
不低于150%
;
(三)
应由
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
承保理赔服务优质、且
具备首台(套)
重大
技术装备保险项目相关经验的公司担任首席承保人
;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六
、
单独承保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
的保险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
50
亿元;
(二)
近三年偿付能力
均
不低于150%
;
(三)
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
承保理赔服务优质、
具备首台(套)
重大
技术装备保险项目相关经验
;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
鼓励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
共保体由首席承保人统一出单、统一理赔,并为被保险人提供高质量的
承保、理赔等
保险服务;
共保体成员也可直接与制造企业签订投保合同并出具保险单,保险赔款由出单公司支付,保费分配与赔款分担由共保体章程和共保体合作协议进行明确。
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保监会三部委每年将联合对参保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保险的保险标的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可以获得中央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
九、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
应
高度重视试点工作,
加强内控管理,完善承保、理赔、财务
等相关
制度,
组建总公司直接领导的首台(套)保险专业团队,积极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优化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
产品方案和服务
。
十
、试点保险公司
应
严格财务管理,不得在
该业务
中列支中介手续费、佣金及其他与
业务
无关的管理费用,可列支项目
应
据实列支。
保监会将联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开展业务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公司进行处罚,并取消试点资格。
十一
、试点保险公司
应
做好
承保管理、风险评估、防灾防损、损失核算等基础
数据
的积累和试点经验的总结,为建立科学合理的产品定价机制奠定基础。
十二
、试点保险公司
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
向中国保监会
发改部
报送
上一季度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
承保项目、保费收入、保险金额、赔款支出等相关信息
。
十
三
、
试点
保险公司
对承保的
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项目,
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保密管理,强化泄密责任追究。
十四、各保监局应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向辖内装备制造企业做好政策宣讲,推动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
试点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各保险公司应深入市场一线,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的参保积极性。
中国保监会
2015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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