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2026年度工作要点》要求,现发布第一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
一、东阳市民爆物资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9月,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现场核定东阳市民爆物资有限公司存在"雷管装卸现场6人操作”“雷管拆箱台存放2箱雷管(超定量1箱)”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12月,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现场核定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炸药库防护屏障内超员1人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七十八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处分、处以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文作出处以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广东南虹民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11月,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现场核查认定广东南虹民爆有限公司存在"超出生产线成品中转台定量标准装载乳化炸药”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2026年2月,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