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2023年版)
调整前后内容对照表
1.全文整体调整的内容
序号 | 涉及事项 | 调整前 | 调整后 |
1 |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涉及权力清单中行政许可第4项,行政处罚第1项、第3项、第6项、第8项、第9项、第11项、第25项、第26项、第28项,行政征收中的第1项,行政检查中的第1项、第6项、第17项,其他行政职权第1项、第3项,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1项、第4项、第7项、第8项、第10项、第11项、第12项、第16项) |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
2 |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涉及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第22项,行政检查中的第15项,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7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2019年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2019年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22年第42号修正) |
3 |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涉及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第32项,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7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
4 |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涉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中的【注】) |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5月10日信息产业部令第10号) |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5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3号公布) |
5 |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涉及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5项)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
6 |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涉及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5项)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2018年修正) |
7 |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涉及责任清单(三)面向公众的重要共性职责第1项) | 《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 |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2.权力清单调整的内容
3.责任清单调整的内容
序号 | 涉及事项 | 调整前 | 调整后 |
1 |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1项:法律责任条款《江西省电信条例》作出修改。 |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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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4项:法律责任条款《江西省电信条例》作出修改。 |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
3 |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5项:具体工作事项条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2018年修正)作出修改。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2018年修正)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
4 |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7项:法律责任条款《江西省电信条例》作出修改。
|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
5 |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8项:法律责任条款《江西省电信条例》作出修改。 |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
6 |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10项:法律责任条款《江西省电信条例》作出修改。 |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
7 |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11项:法律责任条款《江西省电信条例》作出修改。 |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
8 |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12项:法律责任条款《江西省电信条例》作出修改。 |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
9 |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16项:法律责任条款《江西省电信条例》作出修改。 |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
10 | 责任清单(三)面向公众的重要共性职责,第1项: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修改。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依照该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1.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
11 | 责任清单(三)面向公众的重要共性职责,第1项:备注条款进行修改。 | 《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 |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4.附加说明调整的内容
序号 | 涉及事项 | 调整前 | 调整后 |
1 | 附加说明 | 本清单(2022年版)系根据上一版清单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立、改、废、释情况,以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在对上一版清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 | 本清单(2023年版)系根据上一版清单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立、改、废、释情况,以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在对上一版清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