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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统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 2018-01-30  来源: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13

3600

00TX

-JC-

0013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统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修正,2009年修订,主席令第15号公布)第二条第一款:“本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本地方、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活动。”

 

3.  《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9年工信部运行第374号,2021年工信部运行第67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完成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署的部门统计调查任务;
   (二)接受上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调查制度,经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依法检查、审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调查信息、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五)管理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资料、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资源;
   (六)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培训和业务技术交流。


 

0791-86757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