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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建设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 2018-01-31  来源: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方式

备注

10

0910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检查

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建设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0号)第十四条:“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其重点专项规划、电信行业规划,指导各相关企业(或单位)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和滚动规划、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三十八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电信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电信建设的文件和资料,配合有关人员进入工作现场进行检查,并接受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妨碍监督检查工作,或拒不接受处理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2《黑龙江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20158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三)项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三)对电信设施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0451-53005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