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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发布时间: 2018-02-01  来源: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

序号

编码

行使主体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依据

监督

方式

备注

3

1003

黑龙江省通信管理局

其他(行政调解)

对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收到申诉的机关必须对申诉及时处理,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者作出答复。”

 

2.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5号)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并在其监督指导下,依据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工作。”

第六条:“申诉受理机构对电信用户申诉事项实行调解制度,并可以出具调解书。”

0451-53005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