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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通信管理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调整前后内容对照表

发布时间: 2018-09-07  

 

2018年通信管理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调整前后内容对照表

 

1. 全文整体调整的内容

序号

涉及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1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2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3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2015年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二次修订)

4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第一次修正,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

5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

6

项目序号

原有序号

根据以下调整情况相应调整有关项目的序号

2. 权力清单调整的内容

序号

涉及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7

权力清单行政职权数量

行政职权事项(63项)

行政处罚(31项)

行政检查(15项)

行政职权事项(67项)

行政许可(7项)

(注:增加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项目核准(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项目建设的申请)”1项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32项)

(注:增加了“对违反互联网域名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1项行政处罚)

行政检查(17项)

    (注:增加了“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域名服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法律要求情况实施监督检查”2项行政检查)

8

行政许可1项下第1.2 小项“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申请”

 

依据中增加2项分别作为第7项和第8项: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7237号):“二、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民营企业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通告》(工信部通〔2014577号)等有关规定,向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开展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申请。”

8.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182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行政审批,优化办理流程”。

备注中增加2项内容分别作为第5项和第6项:

5. 根据20179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7237号),在前期开放试点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将吉林省、贵州省全部城市纳入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范围;将保定市、张家口市、兰州市、张掖市、酒泉市、武威市、天水市等7个城市纳入试点范围。

6.根据20186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18220号),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时间延长至20201231日,并在前期开放试点基础上,将黑龙江、浙江、江西、山东、海南5个省全部城市和廊坊、秦皇岛、包头、鄂尔多斯、曲靖、玉溪、楚雄、红河8个城市(州)纳入试点范围。

 

9

行政许可5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依据第2项:

2.《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2004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第十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批准。”

2.《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第九条:“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

第十三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10

行政许可增加1项作为第7项,职权名称为“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项目核准”

 

增加1项职权名称:“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项目核准”

 

职权描述:

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项目建设的申请

 

依据为: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第四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2.《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信息产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0号)第三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备注中增加:

可以省内干线传输网滚动规划为依据,一揽子办理核准批复。

11

行政处罚12项“对违反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依据第2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三条至第八十二条:(略)。

依据第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至第八十一条:(略)

12

行政处罚13项“对违反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职权名称:“对违反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职权名称:“对违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依据第2项:

2.《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第二十四条:“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本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通信工程的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二十八条:“通信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通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通信工程按照合格签字的,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第2项:

2.《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未按要求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进行整改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配合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

(三)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虚假材料的。

建设单位未依法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或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执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三十条:“瞒报、谎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违反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处罚;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集团公司管理通信建设工程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处罚。”

13

行政处罚23项之后增加1项,职权名称为“对违反互联网域名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增加1项职权名称:“对违反互联网域名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依据为: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一)为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或者通过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的;

(二)未按照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的;

(三)未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的;

(四)无正当理由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域名解析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一)擅自篡改域名解析信息或者恶意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IP地址的;

(二)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域名跳转的;

(三)未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

(四)未依法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日志、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的;

(五)未按照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域名进行处置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册、使用域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4

行政确认1项“对通信建设项目投标、中标和评审结论无效进行认定”

依据第2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八十二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第八十一条

15

行政检查9项“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检查”

职权名称:“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检查”

职权名称:“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检查”

依据第1项:

1.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委托经信息产业部考核认定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九条:“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行政区内的具体监督工作;

(二)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工程的参建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监督工程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缺陷,可以责令改正;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检查、抽查、监督通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内容包括:

(二)抽查涉及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容的相关实体质量;对可能影响通信质量、设备安全、使用寿命的薄弱环节进行现场实际抽查。

(三)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是否存有严重缺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通信工程验收标准。”

依据第1项:

1.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条第一款:“省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以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一)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二)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参与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三)记录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并录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通信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检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情况;

(三)检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和环节;

(四)检查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质量;

(五)检查工程防雷、抗震等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文件和资料,进入被监督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和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并采取检测、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取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16

行政检查13项“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统计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依据中增加1项作为第2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本地方、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活动。”

17

行政检查增加1项,作为第16项,职权名称:“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域名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增加1项职权名称:“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域名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依据为: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18

行政检查增加1项,作为第17项,职权名称:“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法律要求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增加1项职权名称:“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法律要求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3号公布)第八条第一款:“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六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网络的设计、建设和运行中,应当做到与国家安全和电信网络安全的需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4.《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对跨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有关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第四项:“(四)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实现同电信管理机构相应系统对接,定期报送有关业务管理信息;”

第二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电信管理机构的规定,明确相应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网络安全防护、违法信息监测处置、新业务安全评估、网络安全监测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制度,并具备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

19

其他行政职权事项1项“对信息通信相关业务实施备案、登记管理”

依据第6项:

6.《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的7日以前向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其中,国家重点通信工程、跨省通信工程应向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省内通信工程应向所在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到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受其委托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提交《通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表四),及工程验收证书。”

依据第6项:

6.《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5日前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投资规模较小的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可以集中办理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通过质监管理平台提交《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0

其他行政职权事项4项“对电信建设管理、通信行业统计管理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审核”

 

依据中增加1项作为第2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1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乡、镇统计人员,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应当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3. 责任清单调整的内容

序号

涉及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21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5项“监督本地区通信建设市场。”

具体工作事项中: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内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确定分支机构或派出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及国家重点、跨省通信工程在本行政区内的具体监督工作;

(二)参与通信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22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7项“依法监督管理本地区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服务市场,承担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管理相关工作”

具体工作事项中: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删去。

 

注:20171020日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5号)废止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令第37号)。

23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10项“根据授权负责本地区通信网码号、互联网域名和地址等资源的管理”

 

具体工作事项中增加:

《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24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15项有关开展本地区电信网和互联网网络安全监测预警等的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中增加:

《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办法》(工信部网安〔2017202号)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威胁监测与处置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为电信主管部门。”

具体工作事项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工信部保﹝2009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工作的指挥、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信部网安〔2017281号):2.3其他相关单位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相关单位开展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4. 附加说明

序号

涉及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25

附加说明

1、本清单(2017年版)系根据上一版清单发布之日起至20161231日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立、改、废、释情况,以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上一版清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

2、考虑到201773日发布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是通信管理局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和权责事项的重大调整,为更好地体现权责清单的时效性,确保清单的有效实施,本版清单相关内容已作相应调整。

1、本清单(2018年版)系根据上一版清单发布之日起至20171231日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立、改、废、释情况,以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对上一版清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

    2、考虑到2018517日发布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和2018619日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18220号)是通信管理局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和权责事项的重大调整,为更好地体现权责清单的时效性,确保清单的有效实施,本版清单相关内容已作相应调整。



5.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调整的内容

行政许可运行流程图中增加一项许可的流程图,如下: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项目核准

(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项目建设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