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编码 | 行使 主体
| 职权类型
| 职权 名称
| 职权 描述 | 依据 | 监督方式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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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BCA 01002
|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核准
| 核准本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申请
| 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三条第二款:“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 监督电话:63319800、局长信箱:http://bjca.miit.gov.cn/n817064/n817255/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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