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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通信管理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调整记录(2020年版)

发布时间: 2018-09-06  

  本清单(2020年版)系根据上一版清单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立、改、废、释情况,以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在对上一版清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   

1. 全文整体调整的内容

序号

涉及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1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涉及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第12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检查第3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正)

2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涉及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第13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正,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正)

3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涉及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第22,行政检查第15项,责任清单中(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7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2019年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4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涉及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第32项,责任清单中(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7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

5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涉及责任清单中(三)面向公众的重要共性职责第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6

项目序号

原有序号

根据以下调整情况相应调整有关项目的序号

2. 权力清单调整的内容

序号

涉及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7

行政许可第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职权描述“1.2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申请”

依据中增加1项作为第9项:

9.《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9314号)二、自通告之日起,民营企业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向民间资本开放宽带接入市场的通告》(工信部通﹝201457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18220)等有关规定,向试点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开展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的申请。

 

备注中增加1项作为第7项:

7. 根据201910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宽带接入网业务开放试点范围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9314号),在前期开放试点基础上,将湖南省、云南省全部城市纳入宽带接入网业务试点范围;将河北省唐山市、邯郸市等2个城市纳入试点范围。

 

8

行政处罚第26对违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依据中增加1项作为第2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201910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35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系统,或者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窃取他人加密保护的信息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密码保障系统。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密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涉及商用密码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3. 责任清单调整的内容

序号

涉及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9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8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电信服务资费和质量。


具体工作事项中增加: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9242号)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对携号转网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10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13监管本地区网络运行安全。


具体工作事项中增加: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加强工业互联网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网安〔2019168号)二、主要任务(一)推动工业互联网安全责任落实: 2.政府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地方通信管理局监管本行政区域内标识解析系统、公共工业互联网平台等的安全工作,并在公共互联网上对联网设备、系统等进行安全监测。……”

11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15负责本地区电信网和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管理和处置;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负责开展本地区电信网和互联网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威胁治理、信息通报、网络数据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有关工作,配合开展本地区电信网和互联网特殊通信、网络环境和信息治理有关工作,配合打击网络犯罪和防范网络失窃密,配合处理网络有害信息。

具体工作事项:

    《关于印发〈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6号)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管理局)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信息通报工作。 

删去。

(注:2018年12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网安〔2018〕298号)规定:“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保部〔2009〕156号)”。)

12

责任清单(二)行政职权对应的具体职责事项与法律责任,第1项“行政许可”下“许可全过程”


职责事项增加3项:

事项1:

未经申请人同意,电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追责情形相应增加:

违法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法律后果相应增加: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事项2:

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追责情形相应增加:

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或者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法律后果相应增加:

    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事项3: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电信管理机构不得歧视任何人

追责情形相应增加:

歧视对待相关人员

法律责任相应增加:

承担法律法规规规定的责任

 

(注:以上事项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行政许可法》增加)

13

责任清单(三)面向公众的重要共性职责,第2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职责

主要内容:

基本规定: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6.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的,依照该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1.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2.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四条、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主要内容:

基本规定:

1.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4.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5.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6.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的,依照该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1.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2.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主要内容:

1.公开行政许可事项信息: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其他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2)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他审批、核准事项的结果。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第一次修正,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工信厅办〔200881号)等

主要内容:

1.公开行政许可事项信息: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第一次修正,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工业和信息化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暂行实施方案》(工信部政〔20199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等

主要内容:

2.公开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

公开通信行政执法检查事项的结果及行政处罚决定。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92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工信厅办〔200881号)等

主要内容:

2.公开行政处罚等执法相关信息:

公开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等相关信息。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暂行实施方案》(工信部政〔20199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等

 

(注:以上事项根据2019年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修订后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法》调整)

4.  附加说明调整的内容

序号

涉及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14

附加说明

1、本清单(2019年版)系根据上一版清单发布之日起至20181231日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立、改、废、释情况,以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在对上一版清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

2、考虑到20192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建设项目核准,是通信管理局权责事项的重大调整,为更好地体现权责清单的时效性,确保清单的有效实施,本版清单相关内容已作相应调整。

本清单(2020年版)系根据上一版清单发布之日起至20191231日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立、改、废、释情况,以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在对上一版清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