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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5-27
重庆:坚决采取有力措施淘汰落后产能
2010-05-27 来源: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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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
况
2006年以来,重庆市经信委根据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市情出发,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狠抓节能减排,扎实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有效地促进了重庆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
截至2009年底,在国家公布的22项落后产能行业中,重庆市涉及小水泥、小钢铁、小火电、小造纸、小制革、小电石等6个行业,全市累计淘汰落后水泥产能758.4万吨,年可减少综合能耗121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3.9万吨;关停小火电机组装机容量37.06万千瓦,年可减少燃煤消耗19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4.5万吨;淘汰落后炼钢产能350万吨、落后造纸产能0.75万吨、落后制革产能10万张、落后电石产能7万吨。
2009年,重庆市单位GDP能耗下降5.5%,超额完成市政府下达4.7%的年度目标,被国务院节能考核组认定为“超额完成”等次。“十一五”前四年,重庆市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率达到17.1%,降低进度达到84%,超过了80%的进度目标。
二、主要做法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确保社会稳定和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强化贯彻力度,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
对国家出台的鼓励、禁止和淘汰的产业、产品目录以及钢铁、电解铝、汽车、水泥、煤炭、电力、纺织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电石、铁合金、电解金属锰、平板玻璃、铝、氯碱等行业的准入条件等产业政策,认真疏理,通过编制政策指南、在我委网站开辟“产业政策”专栏上网公布(目前已发布政策400余条)、组织学习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大国家产业政策的宣传力度,努力做到国家产业政策贯穿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的全过程。
严格执行行业专项政策和准入条件,对国家明令禁止、限制和淘汰的技术、设备和生产工艺,从项目投资审批(核准、备案)和行业管理中严格把关,严格控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制止和预防生产能力过剩、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情况的发生,如2006年我市5家电石生产企业,有4家不符合准入要求,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目前已关闭,1家经整改达到了准入条件。
为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重庆市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实施主城区环境污染安全隐患重点企业搬迁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清洁生产指南》、《重庆市水泥行业清洁生产指南》和《重庆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意见》等政策,对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引导作用。
(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推进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力度
重庆市落后生产能力集中在水泥、钢铁、火电等3个行业,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3个行业分别采取了针对性措施,加大推进淘汰力度。
通过出台水泥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督促区县制定淘汰落后产能方案,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2008年,针对重庆市水泥工业出现投资过热苗头,布局不合理、落后产能占比较大等问题,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一是2008年底前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产能613.4万吨;二是各区县和水泥企业必须切实履行淘汰落后的承诺,区县政府作为责任单位,确保2009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100万吨;三是加强对区县的节能考评、给予适当补贴、实施差别电价、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等方式,鼓励区县和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通过建立冶金行业落后产能淘汰责任制,对落后产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等经济手段,加大行业落后产能退出力度。一是市政府与落后产能企业责任单位签订《关停淘汰目标责任书》,明确关停淘汰目标和责任;二是结合重钢环保搬迁,按照“一厂一策”,对企业提出关停和淘汰期限的实施方案,引导企业加快关、停、并、转。三是合理运用政策杠杆,对落后钢铁产能企业采取停电、限制供电、实行差别电价、生产用原煤、精煤实行提高价格和增加税费、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政策等措施;四是为防止落后淘汰产能死灰复燃,对关停的企业,由所在地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核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彻底断水、断电、断气,完成淘汰落后设备的就地报废等工作。
从2007年起,重庆市开展了小火电关闭淘汰工作。一是通过电量指标转让获得的收益,全额用于关停工作;二是关停全部机组的企业,通过出让土地获得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市、区两级所得分成部分全部返还给企业;三是从2007年起至企业机组关停前,企业缴纳的排污费,由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负责返还企业;四是被关停机组职工应在本企业内部或集团内部进行妥善安置。被关停机组涉及的输配线路、变电站等资产,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有偿移交当地供电企业。关停机组企业资产和债务由出资者负责承担。
(三)突出工作重点,实施主城区能效低污染重的企业搬迁
从2002年起,重庆市实施“退二进三”、“退城进园”等战略,对主城区能源利用效率低、污染重、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开展了有计划、有组织的搬迁工作,将搬迁与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结合起来,要求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鼓励发展低污染、高附加值产品;完善搬迁配套政策,协调解决企业搬迁中存在的土地出让、银行债务解押、搬迁用地落实、搬迁资金筹措、人员安置分流、优惠政策落实等问题。目前,经市政府批准纳入搬迁范围的企业共165户,限期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搬迁任务。截至2009年底已累计完成搬迁企业88户,这批企业平均万元产值能耗由1.62吨标准煤下降到0.58吨标准煤,下降64%;年削减化学需氧量8300余吨;年削减二氧化硫11000吨余右。
(四)加大节能减排力度,促进淘汰落后产能
把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作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一是加大节能降耗投入,推进节能工程建设,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实施了燃煤锅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水泥低温余热利用等一批重点节能项目;二是加强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从源头上杜绝新建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项目,控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三是狠抓重点领域节能,努力抓好钢铁、有色、建材、电力、化工、能源等6大高耗能行业的节能工作,统筹其他领域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四是发展低碳经济,建设森林重庆,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五是抓好工业环保,积极推进工业园区污水集中治理,促进工业减排;六是加强设备管理,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设备。
三、下一步工作
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工业系统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一)全面完成今年我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及重庆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认真做好2010年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全面完成“十一五”我市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二)认真做好“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规划工作,加强规划指导作用
根据全市产业布局现状,我委将在对全市落后产能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淘汰目录的要求,高质量编制完成“十二五” 我市淘汰落后产能规划,为“十二五”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供有力指导。
(三)处理好发展与淘汰落后产能的关系
重庆市地处我国西部地区,又是三峡库区,工业发展任务重,职工就业和社会稳定压力大,恳请国家在重大项目布局方面给予重庆支持和倾斜。我们将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部署,在国务院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支持下,正确处理好发展与淘汰落后产能的关系,坚决采取有力措施淘汰落后产能,为重庆市工业经济发展提供市场容量和发展空间,努力推进重庆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重庆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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