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部属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以下简称“部党组”)承担部系统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部党组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部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驻部纪检组和部办公厅、财务司、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部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驻部纪检组组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部系统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日常工作由驻部纪检组组长负责。
第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及部党组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部系统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部党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巡视办设在驻部纪检组。
第六条 巡视办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部署和要求;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部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组织巡视工作培训,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部党组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八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九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上述条件及每次巡视任务从部机关和部属单位选调,并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对象与内容
第十条 部党组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党组,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哈尔滨工程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部党组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违反财经纪律,违反规定转移、套取财政资金,以及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六)部党组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二条 部党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部属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与权限
第十三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与被巡视单位开展工作或履行职能的相关单位或部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部党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五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直接向部党组书记报告。
第十六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单位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驻部纪检组和部办公厅、财务司、人事教育司、直属机关党委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关情况。与被巡视单位所在地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取得联系,沟通情况。
第十八条 巡视办应当在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前,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书面通报巡视任务。
第十九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后,应及时召开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见面会和巡视动员大会,通报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并公开巡视组的联系方式及情况反映信箱位置。动员大会的范围由巡视组视被巡视单位具体情况确定,应保证参会人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会议由被巡视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民主测评一般在巡视动员大会结束后,在参会人员范围内进行。测评对象是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测评内容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确定。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巡视过程中应如实记录谈话人员及内容,及时汇总整理,并注意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的信访举报受理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登记管理,并及时研究处理。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部党组决定。
第二十五条 部党组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部党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原则上在巡视动员大会参会人员范围内通报巡视有关情况和整改要求。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部党组有关领导及部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办。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部党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巡视办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驻部纪检组或机关纪委,或所属单位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人事教育司或所属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移交的问题或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办。
第三十条 部党组及人事教育司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办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单位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被巡视单位整改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职工的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二条 部党组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部系统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信访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或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被巡视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五条 被巡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责任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巡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