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24 16:48 来源:产业政策司

工业和信息化 部文件

工信部

产业 201 2〕 349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 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有关 企业 :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以来,我国汽车产业快速发展,产销量连续 多年 位居世界首位,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有力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加快 汽车 产业 转型升级 ,提高 汽车企业核心 竞争力 ,经研究, 决定在 汽车 行业建立落后 企业退出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 按照分级管理方式管理企业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 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中的 序号。列入《公告》的企业以公司(集团)为单位分配序号,公司(集团)独资或控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均应按资产关系分级列在公司(集团)的序号内,不再单设序号。

二、从 201 6 起,在《公告》管理中 取消改装类其他乘用车 、皮卡生产 企业类别。现有改装类其他乘用车 、皮卡 生产企业应尽快达到同类 新建 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升级为整车企业 准入条件见附件 。未按时升级的 上述两类 改装类企业,应 分别 转产客车、专用 车等产品。

三、 建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

(一) 对于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 注销 《公告》

(二) 对于没有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建设,或不能持续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生产准入管理规定等方面要求的企业, 应当 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企业不得投资扩产,不得申报新产品。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暂停其产品 公告 ,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三)在《公告》管理中, 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新建企业除外) ,要求其整改、尽快满足准入条件 。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有关企业的新产品申报。被特别公示的企业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特别公示 恢复 受理 新产品申报 。特别公示期满后,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 公告 ,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其中,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2年年销量 为零或 极少 (乘用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载货车少于 5 0 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 1 000辆)的 生产 企业。

、本通知自 发布之 日起执行。

附件: 改装类其他乘用车 皮卡 生产企业 升级为整车 生产 企业的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12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05)

附件

改装类其他乘用车 皮卡 生产企业 升级为

整车 生产 企业的准入条件

1.生产企业与汽车生产有关的 总资产 (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 1 8亿元 净资产 (不含土地价值)不小于 5 亿元

2.生产企业应具有为 其他乘用车 、皮卡配套的发动机生产能力,或在一个为 其他乘用车 、皮卡配套的发动机生产企业占有50%或以上的股份。

3. 改装类其他乘用车 生产企业应符合《 乘用车 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业和信息化部2011年第37号公告)中 其他乘用车 整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的要求, 改装类 皮卡生产企业应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中货车整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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