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01 08:26 来源: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6号,以下简称《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同志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问:制定《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一是2023年5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出关于无人驾驶航空器唯一产品识别码等系列制度规定。为贯彻落实《条例》,亟需通过制定《规定》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明确唯一产品识别码管理流程、无线电发射设备及使用频率规定等具体管理制度。二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低空或超低空运行,雷达反射面积小,难于被发现和有效监管,“黑飞”、扰航等违法运行事件频频发生,亟需进一步明确生产企业相关责任,从源头上减少对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国家安全造成的风险隐患。三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融合了飞行器及电子产品等高技术产业特性,行业应用不断丰富,应用范围不断拓展,产业规模迅猛增长,亟需在生产制造环节明确相关要求,提升产品安全性,为确保安全飞行创造条件,更好释放需求潜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问:《规定》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答:在制定过程中,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开展调研和座谈,对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二是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再次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三是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完善有关制度,形成《规定(草案)》。

问:《规定》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

(一)关于适用范围。一是明确生产、组装、拼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遵守本规定。二是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自备动力系统的民用航空器。三是明确模型航空器的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二)关于生产管理制度。一是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当为其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设置唯一产品识别码,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除外。二是明确唯一产品识别码设置、使用的管理制度。三是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的电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频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关于监督管理制度。一是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责任。二是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产品信息系统,与有关部门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共享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信息以及唯一产品识别码等产品信息。三是明确对有关违法行为依照《条例》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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