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520号(工交邮电类239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10-22 18:48

全国工商联: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国家化工产业供应链体系的提案》收悉。经商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化工企业纷纷进入我国,巴斯夫、壳牌、陶氏等跨国公司纷纷通过独资或合资方式在国内建设生产企业,对我国提高石化化工产品的供应能力、满足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不排除存在部分企业通过代工方式将污染较重的生产环节向国内转移,利用自身竞争优势完善自我配套、借助市场支配地位抑制公平竞争等问题。

一、关于查处外企违规污染转移和促进国内企业参与公平竞争

20201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外商投资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外资企业若利用代工方式违规进行污染转移,将由有关机构依法依规查处;对承接外资企业委托代工业务的内资企业,如存在高污染、不合规行为,有关机构也将依法依规查处。着力营造公平统一市场环境,在监管法规标准方面,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严肃查处各类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同时,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据此,外资化工企业应该同内资企业一样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环保等规定,涉及经营者集中、不正当竞争,或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予以查处。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继续做好《外商投资法》的贯彻落实,以及外商投资涉及的反垄断审查等工作,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本土产业发展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推动供应链体系多元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二、关于提高国内产业创新能力

国家有关部门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引领行业发展的核心动力,努力提高科技创新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针对我国化工新材料和专用化学品供应不足的问题,一是制定《新材料产业发展指南》《新材料关键技术产业化实施方案》,提出加强产学研用结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切实提高新材料保障能力。二是面向规模庞大、消费升级的内需市场,将化工新材料和专用化学品列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类,引导差异化、精细化发展化工新材料和专用化学品,努力提升产业链总体水平,推动我国石化产业逐步从国际分工产业链中的中低端迈向中高端。三是推动健全完善新材料统计体系,依据国家标准推进新材料技术成熟度评价划分,滚动完善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机制,不断建设新材料测试评价和应用示范等平台,培育有利于新材料产业发展的生态,努力解决“有材不好用”和“好材不敢用”等问题。目前,聚碳酸酯、聚苯硫醚等产品已实现产业化。与此同时,按照引资引智引技相结合的原则,修订出台《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外商投资精细化工、环保型有机溶剂、环境友好型含氟制冷剂等化工领域。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按照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要求,一是梳理国内化工产业链,鼓励企业围绕影响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主要风险隐患进行补链、固链,提高产业抗风险能力。二是积极发展电子化学品、生物基材料、医用高分子材料等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专用化学品和化工新材料。三是继续修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弥补我产业链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短板。

感谢你们对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