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2 09:24 来源:原材料工业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取消了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为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发布之日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再实施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备案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二、新建、扩建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相关产业政策,如发现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和限制类等禁止投资建设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并通知有关部门。

三、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铬化合物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严格评估其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评估不达标的企业要实施搬迁改造。

四、引导企业按照《铬化合物项目建设规范条件》要求建设铬化合物生产项目。支持和鼓励企业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从源头实现铬渣减量化。支持制定基于铬渣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相关产品标准,推动钢铁等企业无害化处置消纳铬渣,多措并举消除铬渣环境风险。

五、请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联合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当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0月24日

(联系电话:010-68205592)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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