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计资[2005]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了做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评审和审批工作,信息产业部正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信部信[2003]142号文)进行修订。为使资质审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在新的办法实施之前,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评审和审批工作暂仍按照《关于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中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信计资[2004]011号文)和《关于在过渡期承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放宽投资规模限制的通知》(信计资[2004]015号文)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