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

发布时间:2008-10-31 21:39 来源:电信管理局

一、申请指南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ICP)在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即开通网站)之前,应当向为其接入互联网络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提交相关备案信息。ISP对相关备案信息进行整理,以确认相关备案信息真实、完整、准确,ISP以授权用户通过接口将备案信息导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简称“备案管理系统”,域名为www.miitbeian.gov.cn)。省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对报备信息进行审核,发放备案编号,并通知相关ISP,ISP通知并指导ICP按要求标明备案编号。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二、申请表格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采用网上报备方式,ICP应当按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备案信息项目提交相关信息。具体需要报备的信息如下:
  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性质、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
  网站名称、网站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主办单位通信地址;
  网站接入方式、服务器放置地、网站首页网址、网站域名列表、IP地址列表、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名称;
  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内容。
  三、备案流程
  见下页图示。






























四、联系信息

  有关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可以在“备案管理系统”首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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