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标  题: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发文字号: 工信部联消费〔2021〕195号

成文日期:2021-11-17

发布日期:2021-12-10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分  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0 15:00 来源:消费品工业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广东省、贵州省、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中央医药储备单位:

现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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