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  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工信部无〔2013〕43号

成文日期:2013-02-04

发布日期:2023-01-09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分  类:无线电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09 15:14 来源:无线电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工作,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健康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余无线电台分为A、B、C三类进行管理。

(一)A类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30一3000MH2(兆赫兹)范围内的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发射工作,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

(二)B类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发射工作,30MHz以下频段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100瓦,30MHz以上频段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

(三)C类业余无线电台可以在各业余业务和卫星业余业务频段内发射工作,30MHz以下频段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1000瓦,30MHz以上频段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

二、设置、使用各类别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操作技术能力:

(一)无线电管理相关法规;

(二)无线电通信方法;

(三)无线电系统原理;

(四)与业余无线电台有关的安全防护技术;

(五)电磁兼容技术以及射频干扰的预防和消除方法。

三、委托中国无线电协会负责各类别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题库和验证办法的编制、验证的组织、对验证工作的技术指导,以及验证合格证明的印制和发放等工作。各类别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题库需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定后由中国无线电协会公布。

四、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组织对A类和B类业余无线电台所需操作技术能力进验证,以及核发验证合格证明等工作。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证明持有人的操作技术能力进行复核。

五、委托中国无线电协会负责组织换发2012年12月31日前颁发的旧版《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换发截止日期之前各等级旧版《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仍可作为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操作技术能力证明。具体如下:

(一)四级《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可作为设置、使用A类业余无线电台的操作技术能力证明。

(二)二级、三级《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可作为设置、使用B类业余无线电台的操作技术能力证明。

(三)一级《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可作为设置、使用C类业余无线电台的操作技术能力证明。

六、委托设台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审批除特殊业余无线电台以外的、通信范围涉及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涉及境外的业余无线电台的设置,核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七、业余无线电台为试验特殊通信技术、需要临时超过本文件规定的发射功率等限值使用的,设台人或设台单位需事先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书面批准的时间、地点限定条件使用。

八、接受培训的人员需要按照《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发射操作实习的,发射时不得超过B类业余无线电台所允许的发射功率限值和频率范围。

九、业余无线电台有多个长期设台地址的,应一并写入《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报表》设台地址一栏。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变更)申请表》和《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中特殊台站是指业余信标台、空间业余无线电台、特殊实验电台等特殊业余无线电台。

十、受理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申请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有关规定,对申请使用的自制、改装、拼装的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频率容限和杂散发射等射频指标进行检验,对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业余无线电台专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视其状况进行检验。

十一、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执照编号;

(二)有效日期;

(三)业余无线电台为个人设置的,应载明设台人员及其身份证件号码;业余无线电台为单位设置的,应载明设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电台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及其身份证件号码;

(四)业余无线电台呼号;

(五)业余无线电台类别(A类、B类、C类);设置业余中继台或特殊业余无线电台的,应载明电台种类、工作频率和发射功率;

(六)使用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或全国)

(七)设备型号;

(八)设备出厂序号;

(九)核发单位;

(十)核发日期。

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应当载明所核定使用的全部发射设备。发射设备多于一部时,可以附页的形式加盖核发单位印章,注明执照编号和业余无线电台呼号,作为业余无线电台执照附件。附页须与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同时使用方为有效。

十二、按照《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设置的业余无线电台不再使用而办理注销手续的,审批机构应通知原呼号所属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撤销备案。

十三、除特殊业余无线电台外,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第二部分的字母按照G、H、I、D、A的顺序使用,B、C、E、F、K、S、T、Y、Z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分配。

十四、委托中国无线电协会负责组织对业余无线电活动的工作指导。

十五、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将办理业余无线电业务的办事程序等必要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鼓励采用网上受理等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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