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 题:关于发布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
成文日期:2008-12-06
发布日期:2013-04-03
发布机构:无线电管理局
分 类:无线电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局),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
为满足短距离高速无线数据通信的应用需求,提高频率利用率,根据我国无线电频率划分和实际使用情况,制定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现予发布,自即日起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六日
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
一、 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
该设备的发射信号带宽(-10dB 带宽)至少500MHz。
二、 超宽带(UWB)无线电设备UWB 发射信号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限值:
频率范围(G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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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值(dBm/M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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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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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GHz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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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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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值(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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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6G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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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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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0GHz(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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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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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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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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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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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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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GHz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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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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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4.2-4.8GHz 频段,到2010 年12 月31 日前,UWB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限值可以为-41dBm/MHz。在此之后,该频段的UWB 设备必须采用信号检测避让等干扰缓解技术,该技术的有效性应得到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认定。
三、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窄带杂散辐射限值:
发射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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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72.5MHz
76-108MHz
167-223MHz
470-798MHz
(测试带宽100K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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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M-1GHz 内的其他频段(测试带宽100K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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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GHz
(测试带宽1M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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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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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d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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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d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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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d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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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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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d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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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d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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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d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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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止在航空器上使用超宽带(UWB)设备。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脚注“CHN12”中列出的射电天文台址周围1公里范围内禁止使用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
六、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按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管理。设备投入使用前需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七、超宽带(UWB)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时,不得对其它无线电业务的电台产生无线电干扰,也不得向其它无线电业务的电台提出干扰保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