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尧某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对讲机案

发布时间:2018-12-12 15:20 来源: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案例概述: 
    2018年8月,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抚州市无线电管理局在联合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开展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专项检查行动时,发现该市马家山数码广场某个体工商户尧某店中待售的8台对讲机无无线电发射设备信号核准代码,同时其库存的22台对讲机也未取得型号核准。在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后发现涉案当事人共卖出2台对讲机(货值共计160元),共计获利100元。
    个体工商户尧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规定,属于销售无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 
    鉴于姚某在执法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态度良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及《江西省工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依法没收姚某违法销售的对讲机30台,没收违法销售所得100元,并处罚款100元。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该案结案。 
案例点评:

    该案是自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施行以来,江西省依法查处的一起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典型案件。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正确适用法律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程序规范,案卷规范完整,是此类案件执法的示范典型。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执法中要把握好自由裁量基准,结合具体案情落实好细化、量化的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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