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国无线电管理机构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紧盯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开展行政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全年共查处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案件3667起,同比增长36.57%,有力打击了非法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等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力支撑高质量发展。
近期,国家无线电办公室组织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梳理形成了社会影响力大、执法规范性好的十大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浙江宁波某公司擅自使用集群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一、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
为落实浙江省保护轨道交通无线电频率专项工作的要求,2024年5月,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根据监测到的有可能影响轨道交通1800MHz专网系统的不明信号线索,前往现场开展调查监测执法工作。
【查处/侦办过程及结果认定】
执法人员经监测定位,确定不明信号由涉案单位厂区内发出。通过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其在厂区内设置、使用某品牌基站2套及各型号手持对讲机135台。执法人员使用便携式监测设备现场监测确认,以上设备均运行于1790-1800MHz频段。经询问该单位现场负责人并通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上统一审批平台确认,上述设备及频率均未取得相应的用频设台许可。
【违法行为及后果】
经查,该单位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依据《浙江省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其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实施。2024年5月15日,执法部门对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本案案情复杂,2024年7月31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处罚决定期限延长90日的决定。因本案待没收设备价值较大,属于重大案件,2024年8月8日,执法部门对本案进行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2024年10月10日,执法部门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处理建议。2024年10月21日,执法部门作出并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单位于次日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2024年10月29日,执法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该单位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
涉案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浙江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作出了没收涉案设备,并处罚款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执法部门同步告知该单位合规建议。该单位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件评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示范点
精准实施重点行业频率保护。积极总结民航、铁路无线电频率专项保护行动经验,针对轨道交通等重点行业实施频率保护专项行动。通过一体化平台全天候监测可疑信号,和轨道交通部门建立联动响应机制。本案快速锁定1790-1800MHz频段异常信号,及时消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隐患,形成“技术监测+行政监管”闭环管理模式,为重点行业的无线电安全保障提供了示范。
严格规范重大案件办理程序。全面贯彻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过程记录方面,形成影像与文书双轨证据链;法制审核方面,对大额涉案设备启动重大案件审议程序,经厅内法制机构审核和厅长办公会集体决策;执法公示方面,依法公开处罚决定并做好信息脱敏处理。案件办理实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量罚精准,彰显依法行政。
积极推行风险防控式执法。推行“违法处置+风险防控”双轨机制:在责令改正阶段,指导企业限制设备发射功率,实施最低限度使用管控;整改期间提供全程政策咨询,协助制定设备更新方案。通过柔性执法化解强制措施可能引发的停产风险,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企业合规发展的有机统一。
深化企业合规引导服务。践行“执法即服务”理念,构建“查处+普法+指导”工作闭环。案件办结后同步送达行政合规建议书,为企业内部构建无线电合规机制,针对性提出指定管理人员专职负责、定时召开小组会议、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建立内部自查和外部沟通机制等建议。主动送法律、送政策、送服务进企业,将普法宣传融入日常监管,推动企业从“被动整改”向“主动合规”转变。
山西朔州孙某擅自使用卫星地球探测(无源)业务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引发国际投诉案
一、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
2024年9月,山西省朔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工业和信息化部干扰投诉排查任务单,在我境内1400-1427MHz频率有违规发射信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频率划分规定》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该频段已划分给卫星地球探测(无源)等业务使用。为快速消除干扰,朔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
【查处/侦办过程及结果认定】
执法人员通过监测定位和排查分析,迅速锁定该干扰源位置。经核实,涉案设备为孙某设置使用的某型号无人遥控设备。朔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随即对孙某进行询问,告知其违法行为危害并进行普法教育,孙某当场拆除涉案设备并表示积极配合调查。执法部门现场对涉案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测试,确认其具备无线电发射功能,当事人自行拆除设备后,现场有害干扰信号消失。
【违法行为及后果】
经查,2024年7月,孙某擅自使用涉案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无线数据传输功能开展某技术试验,对卫星地球探测业务造成有害干扰,引发卫星地球探测业务国际投诉。依据《山西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朔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其为一般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实施。2024年9月13日,朔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孙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日,执法人员向孙某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9月27日,执法人员对孙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
孙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朔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孙某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设备1台的行政处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执法部门同步告知当事人合规建议。孙某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请求。
三、案件评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示范点
迅速响应高效处置,全力化解有害干扰。针对该案件可能引发涉外影响,执法部门以消除有害干扰隐患为首要任务,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克服干扰源地处露天煤矿矿区、地形地貌复杂、排查难度大等不利因素,利用行政协调和无线电监测技术手段,高效、准确的定位干扰源位置,并立即组织无线电发射设备核验、开关机试验等取证工作,有效维护了国家形象。
执法普法双管齐下,推动整改消除影响。办案过程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通过现场宣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规,促使当事人孙某深刻认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后果,主动拆除设备并接受行政处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监管服务同步推进,有效服务实际需求。实施“执法+服务”工作模式,跳出“罚单式监管局限”,将事后监管变事前服务,主动延伸服务链条,提供无线电管理政策,组织专业力量开展电磁环境测试,指导当事方依法申请使用合规频率,同步完成无线电执照申办手续,为当事方发展提供了优质服务。
河南省许昌市某医院擅自设置、使用广播电台案
一、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
2024年8月,河南省许昌无线电管理机构在2024年暑期打击治理“黑广播”“伪基站”“GOIP”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在某县发现79MHz未经批准的广播信号。为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打击非法设台行为,许昌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力量,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监测执法工作。
【查处/侦办过程及结果认定】
执法人员通过监测定位、分区排查分析,迅速锁定广播信号来源于某县人民医院楼顶处设置的1套广播设备。经开关机测试,确认涉案广播主机具备无线电发射功能,发射频率为79MHz。经核实,涉案设备未办理频率批复和设台手续。许昌无线电管理机构立即对该单位开展执法调查,该单位现场负责人当场自行拆除涉案设备,广播信号随即消失。
【违法行为及后果】
经查,该单位利用涉案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医院宣传和院区音乐播放。其擅自设置、使用广播设备,扰乱了正常无线电通信秩序,属于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规行为。依据《河南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许昌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其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实施。2024年8月5日,许昌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某县人民医院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确认其违规事实后,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8月7日,经复查,该单位已整改完毕,当日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8月8日,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该单位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
涉案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许昌无线电中心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没收违法无线电发射设备1台(套)、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执法人员同步告知该单位合规建议,该单位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件评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示范点
技术手段与依法行政相结合,提升执法效能。许昌无线电管理机构严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安排部署,持续保持对“黑广播”“伪基站”“GOIP”违法犯罪高压严打态势,通过电磁环境分析、区域信号排查及设备开关机试验,精准定位违规信号源并锁定证据链,形成“监测-定位-查处”闭环、技术手段与法律法规的双向支撑,既保障执法科学性,又强化了执法公信力。
以案释法推动普法教育,强化源头治理。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讲解无线电设备合规使用规范、违规后果及典型案例,向涉案单位负责人普及法律知识,注重将执法过程转化为普法场景。这种“执法+普法”的模式,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又以直观方式引导公众树立依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源头减少因法律认知不足导致的违法行为。
服务型执法理念贯穿全程,兼顾刚性与温度。本案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依法责令拆除设备的同时,主动提供合规指导。针对医院对无线电管理政策不熟悉的问题,执法人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帮助其梳理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申请流程。通过柔性服务与刚性监管的平衡,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风险预防与快速响应并重,筑牢安全防线。执法部门通过日常巡查主动排查无线电安全隐患,并建立信号监测预警机制。本案中,从发现异常信号到完成设备拆除仅用48小时,展现了应对突发干扰事件的快速处置能力。同时,将违规使用无线电设备可能引发的航空干扰等风险纳入执法考量,通过及时消除隐患保障关键领域无线电安全,凸显执法工作的前瞻性和系统性。
贵州省黔东南州罗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一、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
2024年4月,成都铁路公安部门将罗某涉嫌对列车行车造成安全隐患的相关线索材料移送至贵州省黔东南无线电管理机构。线索显示,铁路公安民警在抖音平台搜索到当事人上传使用对讲机收听火车站列车调度通信语音的多个视频,由于涉及无线电监管职能问题,遂移交至黔东南无线电管理机构。
【查处/侦办过程及结果认定】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告知其涉嫌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当事人及其监护人表示积极配合调查。经询问,当事人罗某系贵州某院校轨道交通专业学生(未成年),2024年2月利用对讲机(1台),开始收听相关火车信息。黔东南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涉案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确认其具备无线电发射功能,发射频率可设置为400-520MHz,功率为5W,判定属于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无线电台(站),并进行取证。
【违法行为及后果】
经查,该设备未办理相关设台手续,属于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威胁铁路运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根据《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黔东南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其属于较轻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实施。2024年7月8日,黔东南无线电管理机构正式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8月12日,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
罗某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黔东南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七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罗某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涉案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件评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示范点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列车无线调度通信是铁路运输中的关键通信手段。当事人擅自使用具有信号收发功能的对讲机,违反了无线电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铁路运输安全构成了一定安全隐患。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为铁路的正常运行排除了安全隐患。
执法中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由于本案当事人系未成年,改正态度较好,且未对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黔东南无线电管理机构按司法部门意见,在执法过程中确保监护人全程在场,对当事人批评教育的同时又进行心理疏导,教育引导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强守法意识,同时对青少年群体起到良好的普法示范作用。
江苏省无锡市陈某某擅自设置、使用GPS信号干扰器案
一、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
2024年9月,江苏省无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日常监测期间,在无锡市惠山区某地发现有GPS干扰信号。为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无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立即组织力量赴现场开展调查。
【查处/侦办过程及结果认定】
执法人员通过监测定位和排查分析,迅速锁定GPS信号源为惠山区某果园内设置的GPS信号干扰器。经开关机试验,确认该设备为影响GPS信号的干扰源。经进一步核实,涉案设备所有权为果园业主陈某某,执法人员随即对陈某某进行普法教育,陈某某当场自行拆除涉案设备并表示配合调查。
【违法行为及后果】
经查,陈某某安装使用该设备主要为防止无人机来果园上空抛洒有害物影响果园效益。其设置、使用GPS信号干扰器,属于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给民航飞行带来安全隐患。鉴于其在擅自使用GPS干扰器期间,未对其他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且积极配合,依据《江苏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表》,无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其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实施。2024年9月26日,无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当事人陈某某擅自设置、使用GPS信号干扰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陈某某进行检查和询问,确认其违规事实后,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1月25日,向当事人陈某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陈某某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11月27日,对当事人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陈某某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
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无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某某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GPS干扰设备1套、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评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示范点
坚持日常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无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坚定扛起维护辖区电波秩序重任,严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部署要求,通过日常开展专项巡测,加强电磁环境分析研判,排查辖区内不明信号,精准定位违规信号源并锁定相关证据链,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坚持以案释法,全面提升治理效能。本案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讲解无线电发射设备特别是GPS信号干扰器使用要求、违规后果及典型案例,向当事人普及有关无线电法律知识,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具体要求。
江西某大学擅自设置、使用涉考屏蔽设备干扰公众移动通信案
一、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
2024年6月,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干扰投诉,反映某小区附近基站出现有害干扰,致语音业务漏话、掉话以及接入困难,持续时间为0时至24时。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通信权利,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力量,立即赶赴现场开展监测执法工作。
【查处/侦办过程及结果认定】
执法人员通过监测定位、开关机试验和排查分析,迅速锁定干扰源为江西某大学教室内的移动通信干扰器。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机构随即对该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询问,并告知其违法行为,该现场负责人当场自行关闭涉案设备并表示积极配合调查。执法部门现场对涉案设备进行测试,确认其具备无线电发射功能,其发射频段为2515-2615MHz,并现场取证。
【违法行为及后果】
经查,涉案设备为考试保障所用,但该校在非考试保障期间,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台(站)。依据《江西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其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实施。2024年7月3日,执法部门对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7月11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7月17日,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该单位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
涉案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江西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整改,没收违法设备1台(套)的行政处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执法部门同步告知该单位合规建议。其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件评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示范点
快速出动精准执法。执法部门以消除有害干扰为首要任务,面对学校教学楼多、教室密集等情况,迅速定位干扰源并消除有害干扰,及时恢复无线电通信。通过“开关机”试验、专业机构鉴定等方式多方取证,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最终查明违法设备为涉考屏蔽设备。详实的证据奠定了坚实的案件基础,当事人在充分认识违法事实后,主动拆除设备并接受行政处罚,确保了基站运行畅通。
以案普法提升效能。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提供合规建议,以“主动精准”服务代替简单的“一罚了之”,并以案普法指导校方合法合规使用。通过服务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黑龙江省鹤岗市唐某擅自设置、使用手机信号屏蔽器影响公众移动通信系统正常运行案
一、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
2024年4月,黑龙江省鹤岗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当地移动分公司干扰投诉,反映某小区附近基站出现有害干扰,干扰时段为每日晚11:30至次日早4:00,严重影响周边用户正常通信。为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不受影响,鹤岗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力量,连夜前往现场开展调查执法工作。
【查处/侦办过程及结果认定】
次日凌晨1时,执法人员通过监测定位和排查分析,迅速锁定干扰源位置。因涉及入户排查,鹤岗无线电管理机构迅速启动联络机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入户办案,最终通过入户排查和现场测试,确定涉案设备为住户唐某擅自设置的信号屏蔽器。经测试,确认该设备具备无线电发射功能,在1875-1915MHz等移动通信频段具有较强的干扰,并现场取证。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法规宣贯,当事人当场自行拆除涉案设备并表示积极配合调查,经移动公司二次确认有害干扰消除。
【违法行为及后果】
经查,当事人唐某为防止其子女在夜间使用手机影响正常生活作息,擅自安装涉案设备实施信号屏蔽,对周边通信服务造成有害干扰,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属初犯,在执法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拆除涉案设备、认错态度诚恳,确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根据《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鹤岗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其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实施。2024年4月25日,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唐某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4月26日,调查终结,经研究决定,拟作出没收违法无线电发射设备1台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5月8日,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
当事人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鹤岗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及《黑龙江省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无线电发射设备1台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件评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下列频率除外:
(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
(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示范点
多部门密切配合,快速排除有害干扰。鹤岗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接到干扰投诉后,以消除有害干扰为首要任务,面对小区居民楼住户多,电磁环境复杂等情况,连夜迅速锁定干扰源。需要入户排查时,第一时间启动联络机制,公安机关迅速响应,双方联合入户调查,共同消除有害干扰,及时恢复无线电通信。
取证准确、执法规范,确保案件查处有据。执法人员为确保干扰源定位准确,通过电磁环境分析、区域信号排查、开关机试验及现场测试等方式明确涉案设备与干扰信号间的关联,确保证据链完整。确凿的证据为案件查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事人在充分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后,主动拆除设备并接受了行政处罚,确保了周边用户的正当权益。
查处过程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执法人员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在依法处置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法规宣导,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将单纯的执法过程转变成普法释法,让执法工作更有温度。
福建省南平市某公司擅自设置、使用无人机无线电反制设备案
一、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
2024年5月,福建省南平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松溪县开展无线电监测期间,在GPS频段发现一不明信号,经监测排查和分析比对,该不明信号疑似非法信号。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电磁空间安全,南平无线电管理机构执法及监测技术人员立即赶赴实地开展调查。
【查处/侦办过程及结果认定】
监测技术人员利用移动监测车及便携设备进行监测定位和逼近查找,最终锁定1台无人机无线电反制设备。经技术人员现场对该设备进行“开关机”测试,确认其为目标信号源。经核实,涉案无人机无线电反制设备为南平市某养殖公司设置、使用,尚未对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违法行为及后果】
经查,该行为未产生违法所得,也尚未对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且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当场自行拆除涉案无人机无线电反制设备并承诺不再使用,南平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实施。2024年5月27日,南平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对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6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6月24日,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4年6月26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
南平市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未产生违法所得。南平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无人机反制设备1台”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件评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
(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终端;
(二)单收无线电台(站);
(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拥有、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反制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没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示范点
严格执法维护电波秩序。南平无线电管理机构通过“开关机”试验等多方取证,明确不明信号来源,确保证据链完整性。详实的证据奠定了坚实的案件基础,当事人在充分认识违法事实后,积极配合,主动拆除设备并接受行政处罚。
罚教结合做好普法宣传。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以“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代替简单的“一罚了之”,对涉案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无线电法律法规宣传,告知其擅自设置、使用无人机无线电反制设备的社会危害性,涉案企业负责人表示,今后将严格遵守无线电管理机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河北省某电子经营部销售非法信号屏蔽器案
一、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
2024年8月,河北省秦皇岛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查处7个车载信号屏蔽器后(另案处理),进一步调查发现,涉案信号屏蔽器的销售商家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某电子经营部。为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从源头防止有害干扰,石家庄无线电管理机构联合市场监管部门,赶赴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查处/侦办过程及结果认定】
河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前期定位的7个车载信号屏蔽器信号进行了依法处置,并对相关省内违法销售线索进行了挖掘。2024年9月,石家庄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违法销售线索,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该电子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调查确认其销售的无线电信号屏蔽器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执法人员告知其违法行为,负责人当场主动下架涉案销售商品并表示积极配合调查。执法部门对违法销售行为进行现场取证,查获待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信号屏蔽器2种,共计40台。
【违法行为及后果】
经查,该电子经营部属于销售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秩序,销售的非法设备使用期间会对周边GPS导航和公众移动通信业务造成干扰隐患。依据《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其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实施。2024年9月6日,对该电子经营部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0月18日向该电子经营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该电子经营部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10月31日,执法部门对该电子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该电子经营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
涉案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河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按照《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要求,对该电子经营部进行责令改正,作出没收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信号屏蔽器40台以及违法所得1156.56元的行政处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执法部门同步告知该电子经营部合法销售建议。该电子经营部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件评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生产或者进口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并在设备上标注型号核准代码。
第四十八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七十八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示范点
深挖线索,加强源头治理。河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严格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安排部署,严格依法查处非法设置、使用、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违法行为。执法过程中,无线电管理机构注重深挖扩线、追踪源头,坚持对违法线索“一追到底”,依法查处相关违法销售企业,通过加强两地协作和多部门联合执法,为今后同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借鉴。
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按照《河北省打击治理利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协作机制》,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联合执法和协作配合,特别是在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常态化联合执法,重点防范未经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流入市场,严厉打击和预防利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确保“能联尽联、应联必联”,形成监管合力。
宣传引导,规范销售秩序。坚持以普法为目的,以执法为手段,充分发挥区县级无线电协管机制作用,加强涉案单位的宣传教育。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联合当地市场监管等部门,结合相关政策要求、过往案例及危害后果,向涉案经营主体开展普法宣传,提升经营主体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规范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管理秩序。
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销售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对讲机案
一、基本案情
【案件来源】
2023年12月,福建省泉州无线电管理机构接到工信部无线电管理局《无线电发射设备网络销售情况巡检月报》提供的线索,反映泉州某公司销售的无线电对讲机未查到型号核准信息,福建省泉州无线电管理机构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核实。
【查处/侦办过程及结果认定】
执法人员根据线索,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和询问,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承认其在销售的某款无线电对讲机未取得型号核准,并交代该型号无线电对讲机共计售出5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238元,库存2台。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普法教育,该现场负责人当场表示积极配合调查。
【违法行为及后果】
经查,泉州某公司销售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对讲机。但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下架违法销售产品且办理销售备案,泉州无线电管理机构认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形。
二、处理结果
(一)执法程序
执法人员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行政处罚普通程序实施。2023年12月14日,福建省泉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对泉州某公司销售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对讲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2024年1月18日,福建省泉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罚决定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销售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对讲机。福建省泉州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对讲机2台和没收违法销售所得人民币119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案件评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目录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公布。
第四十八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不得销售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标注型号核准代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七十八条 销售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违法销售的设备货值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示范点
严格执法维护市场秩序。福建省泉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接到违法线索后,迅速核实并依法开展查处。通过对当事人的宣传教育,经过现场检查、勘验和询问,当事人承认违法事实并按要求开展整改,有效维护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市场的秩序。
为企业的合规经营提供指引。福建省泉州无线电管理机构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注重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一并提供合规建议,以“主动精准”服务代替简单的“一罚了之”,帮助企业明晰“为什么不能做”“将来要怎么做”等疑问,克服“成长的烦恼”,最大程度激发新动能,用“新监管”助力新业态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