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2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