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11 13:34 来源:信息通信发展司

建标[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通信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宽带中国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充分发挥光纤宽带网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性、基础性作用,全面提升国家信息化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项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现就贯彻落实标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是加快宽带网络发展、提升宽带基础设施水平的关键要素,是实施宽带中国工程、构建宽带、泛在、融合、安全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迫切需要,是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重要动力,对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升国家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近年来,我国宽带网络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宽带网络覆盖和接入能力逐步提高,但我国宽带发展水平与全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还存在比较突出的矛盾、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面临“慢进亦退”的风险,加快宽带发展势在必行。目前,我国宽带接入主要采用以非对称数字用户环路(ADSL)为代表的铜线宽带技术,升级改造存在固有的技术瓶颈。要加快宽带发展,必须推动技术换代和网络改造,实现光纤到户。与此同时,光纤到户建设中存在建设标准难以落实、多部门管理协调机制不完善、责任要求需进一步明确等问题,有必要制定政策措施,切实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着力解决光纤到户建设中的现实难题。


    二、全面实施新建住宅建筑光纤到户

根据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要求,自2013年4月1日起,在公用电信网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同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农村地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实现光纤到户。

(一)住宅建设单位必须同步建设住宅区内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等通信设施,预先铺设入户光纤、预留设备间,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

(二)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涉及的通信管道、楼内光纤、设备间等通信配套设施,应满足多家电信运营企业共享使用的需要,保障用户自由选择的权利。

(三)设计单位应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对涉及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内容进行设计审查。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应依照法定职责严格把关。

(四)住宅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文件报所在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及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质量关,加强对光纤到户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光纤到户通信设施未按要求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公用电信网。


    三、加快推动既有住宅建筑光纤到户改造

既有住宅建筑光纤到户改造是全面实现光纤到户的难点,各单位应参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加快推动既有住宅建筑逐步实施光纤到户改造。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既有住宅区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设施资源共享的监管力度,对阻挠正常光纤到户改造的行为予以纠正,切实解决光纤到户改造入场难的问题。

(二)各地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信运营企业的指导,积极组织编制光纤到户改造的实施计划。

(三)住宅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支持光纤到户改造,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与任何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限制各电信运营企业平等接入和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用户选择权。


    四、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切实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从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民生问题,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光纤到户国家标准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快推进光纤到户建设。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科普和政策宣传活动,增强公众对光纤到户的认识,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三)做好宣贯培训。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电信运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宣贯培训,帮助相关企业准确理解和掌握标准有关规定,保障标准的顺利实施。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组织开展光纤到户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3年3月11日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