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日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

发布时间:2015-10-26 16:59 来源:财务司

   为进一步降低消费者车辆购买成本,推动汽车产业结构优化,促进小排量等节能环保车型发展, 2015 9 29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减征 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 [2015]104 号),决定自 2015 10 1 日起至 2016 12 31 日止,对购置 1.6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 5% 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与原来的 10% 相比,本次乘用车购置税减幅高达 50% 。《通知》还称,凡购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车辆,已按全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多征税款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按照新能源汽车购置税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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