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能源节约和耕地保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15 ﹞ 73 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0% 的政策。
通知显示,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 C 级或 D 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