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授权审批权限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31 08:38 来源:财务司

                         工信部财【2011】69号

部属事业单位: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资产处置效率,现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09]723号,以下简称《办法》)中的有关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等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部属各高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部授权部属各高校进行审批。

    (二)其他部属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国有资产,由部授权部属事业单位进行审批。

(三)部直属事业单位的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各直属事业单位按上述授权限额进行审批。各直属事业单位不得对下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再授权

(四)授权审批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报部进行审批。

二、单位自行审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根据授权自行审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严格按照《办法》中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并将国有资产处置应提交的相关材料一并存档。

(二)各单位应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含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一式5份)报部(财务司)备案。同时将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本补充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抄送:财政部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一: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1.xls
附件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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