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3-02-16 18:02
序号
197
执法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执法事项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行政检查
执法类别
行政检查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二十一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2.《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第一款 电信管理机构应该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和保护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相关材料,进入其生产经营场所调查情况,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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