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运营者未依法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02-16 18:02
序号
230
执法主体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执法事项
对网络运营者未依法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行政处罚
执法类别
行政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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