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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调整前后内容对照表

发布时间: 2023-11-29  来源:《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调整前后内容对照表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2023年版)

调整前后内容对照表

 

1.全文整体调整的内容

序号

涉及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1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涉及权力清单中行政许可第4项,行政处罚第1项、第3项、第6项、第8项、第9项、第11项、第25项、第26项、第28项,行政征收中的第1项行政检查中的第1项、第6项、第17项,其他行政职权第1项、第3项,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1项、第4项、第7项、第8项、第10项、第11项、第12项、第16项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2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涉及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第22项,行政检查中的第15项,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7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2019年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2019年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22年第42号修正)

3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涉及权力清单中行政处罚第32项,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7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4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涉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中的【注】)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5月10日信息产业部令第10号)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年5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3号公布)

5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涉及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5项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6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涉及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5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2018年修正)

7

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涉及责任清单(三)面向公众的重要共性职责第1项)

《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2.权力清单调整的内容

序号

涉及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1

行政许可第1项:审批本行政区域内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


行政许可第一项中增加1点作为第6点:

6.《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第四条:“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

 

2

行政许可第2项:核准本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申请


行政许可第二项中增加2点作为第14点: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4.《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2006年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第四条:“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应当事先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依法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

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

3

行政处罚第1项:对违反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3.《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未取得许可的互联网上网场所提供接入服务的;

(二)为未依法办理电信业务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电信业务的电信资源或者提供网络接入、业务接入服务的;

(三)为未经备案的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

行政处罚第一项中的第3点法条作出修改:

3.《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为未取得许可的互联网上网场所提供接入服务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4

行政处罚第25项:对违反信息内容管理、技术支持和协助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5.《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发布或者传输法律法规禁止发布和传播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第二十五项中的第5点法条作出修改:

5.《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和传播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技术措施予以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行政处罚第28项:对违反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4.《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将收集的电信用户个人信息用于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或者泄露、毁损、篡改、丢失其收集的电信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

行政处罚第二十八项中的第4点法条作出修改:

4.《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或者泄露、毁损、篡改、丢失其收集的电信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通信管理机构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6

行政处罚第32项: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中信息网络安全、电信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行政处罚第三十二项中的法条作出修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三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信管理机构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件。”

7

行政检查第17项对本行政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法律要求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时,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防范和补救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留存技术性证据,并及时报告省通信管理机构。

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发布或者传输法律法规禁止发布和传播的信息的,应当立即拒绝或者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技术措施予以消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省通信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中断发送方网络服务。

行政检查第十七项中的第3点法条作出修改:

3.《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七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时,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防范和补救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或者扩大,留存技术性证据,并及时报告省通信管理机构。

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发布或者传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和传播的信息的,应当立即拒绝或者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技术措施予以消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省通信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依法中断发送方网络服务。

8

其他行政职权第3项:对用户在接受电信服务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2.《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在受理投诉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其他行政职权第三项中的第2点法条作出修改:

2.《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处理或者电信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省通信管理机构申诉。省通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作出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9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中的【注】:实施简易程序应注意以下事项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当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所属通信主管部门报告并备案。”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中的【注】法条作出修改: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3日内报所属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备案。”


3.责任清单调整的内容

序号

涉及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1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1项:法律责任条款《江西省电信条例》作出修改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2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4项:法律责任条款《江西省电信条例》作出修改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3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5项:具体工作事项条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2018年修正)作出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2018年修正)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4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7项:法律责任条款《江西省电信条例》作出修改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5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8项:法律责任条款《江西省电信条例》作出修改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6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10项:法律责任条款《江西省电信条例》作出修改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7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11项:法律责任条款《江西省电信条例》作出修改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8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12项:法律责任条款《江西省电信条例》作出修改。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9

责任清单(一)通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第16项:法律责任条款《江西省电信条例》作出修改。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任免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第六十四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泄露电信业务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违法行为。

10

责任清单(三)面向公众的重要共性职责,第1项:法律责任条款进行修改。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依照该条例承担相应责任:

1.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四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单位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照规定登记;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11

责任清单(三)面向公众的重要共性职责,第1项:备注条款进行修改。

《信访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四十条四十五条。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4.附加说明调整的内容

序号

涉及事项

调整前

调整后

1

附加说明

本清单(2022年版)系根据上一版清单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1日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立、改、废、释情况,以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在对上一版清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

本清单(2023年版)系根据上一版清单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1日期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立、改、废、释情况,以及机构和职能调整等情况,在对上一版清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