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无线电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31日】 【来源:无线电管理局】 【字号:
 

  第288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主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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