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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规定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管理限量值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08日

  2008年10月7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公告中规定了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

  其中,婴幼儿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1mg/kg,高于1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液态奶(包括原料乳)、奶粉、其他配方乳粉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含乳15%以上的其他食品中三聚氰胺的限量值为2.5mg/kg,高于2.5mg/kg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主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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