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导电信企业规划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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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关于印发〈通信规划工作管理规则〉的通知》 信部规[2001]827号
 
  《关于发布〈通信规划备案管理工作细则〉和〈国内传输网滚动专题规划及传输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信部规[2002]74号
 
承办主体
  信息产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机构
 
申请条件
  以下规划必须备案:
  各省行业五年规划和滚动规划。
  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企业(或单位)所编制的本企业(或单位)五年规划、滚动规划、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
  自身拥有或计划拥有物理传输网络的专用电信网的建设企业(或单位)编制的本企业(或单位)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
  其他规划和其他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是否报备由企业(或单位)自行决定。
 
部省分工
  各省行业规划,拥有跨省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企业(或单位)的规划,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专用电信网建设企业(或单位,包括跨省企业在当地的子公司、分公司等设立机构)的规划,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报备的文件包括
  报备说明;
  报备规划的编制过程、内容、审议程序及意见等基本情况简介;
  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规划文本;
 
  行业五年规划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通信市场的预测;
  2.省内通信网络建设的现状和规划(通信能力、技术水平、投资及投资构成等);
  3.省内通信业务及服务水平的现状和规划(业务收入、主要业务的用户数和普及率水平等);
  4.省内电信码号资源的利用现状和规划;
  5.省内通信频谱资源的利用现状和规划;
  6.省内电信企业之间互联互通现状和发展;
  7.省内通信普遍服务的现状和规划;
  8.应急通信及党政专网的现状和规划;
  9.省内网络及信息安全的现状和对策;
  10.通信业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服务信息化的现状和规划。
 
  企业(或单位)报备的五年规划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市场预测;
  2.通信网络建设的现状和规划(通信能力、技术水平、投资及投资构成等);
  3.业务及服务水平的现状和规划(主要业务、用户数、服务质量等);
  4.经营状况及规划(经营战略、财务、人力资源等);
  5.号码资源、频谱资源的利用情况与规划;
  6.互联互通情况;
  7.通信普遍服务的承担情况和规划;
  8.网络及信息安全的情况及对策;
  9.本企业(或单位)五年重点建设项目框架。
 
 
  行业和企业(单位)滚动规划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同五年规划,按照近细远粗的原则,内容可适当简化。重点说明上年规划完成情况和当年发展目标、发展重点以及当年建设项目框架、资金估算和资金筹措计划等。
 
  滚动规划与五年规划的规划期相同时,可不编制和报备滚动规划。
 
  企业传输网五年专题规划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1.传输网发展现状(容量、技术水平等);
  2.传输网发展需求预测;
  3.传输网发展思路和目标;
  4.传输网路由图(含现状和规划);
  5.规划期内传输网建设项目框架(路由、规模、建设时间、投资及资金筹措)。
 
  信息产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的文件应提供一式十份,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的文件数量由各通信管理局自行确定。
 
审批时限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受理备案规划3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咨询电话
  010-66011238,66013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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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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