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通信设施包括国际通信出入口、关口站和国际传输网等电信设施。国际通信设施的建设和调整包括国际通信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撤销。 进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和调整应当经信息产业部审批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承办单位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 许可条件 申请国际通信设施的建设和调整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申请人应当拥有相应的国际通信经营权; 符合国家国际通信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 申请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和调整项目具有可行性; 符合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并配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安全设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涉及与外国、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的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和调整项目,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申请人是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在与合作者签署的协议中明确在中国境内的国际通信设施属于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所有。 申请程序 申请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和调整,应当提供下列材料(附电子版): 申请报告。说明项目建设原因、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进度安排等主要内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设方案,其内容和编制单位的资质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提出申请时本单位现有国际通信设施的使用情况。 初次申请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和调整,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与外国、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的项目,应当提供该国际通信设施所有者为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相关协议或者证明。 审批时限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出具批准文件;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重大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和调整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信息产业部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审查期限内。 其他要求 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和调整项目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后修改建设方案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说明理由;信息产业部批准后没有建设的,应当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获得批准进行国际通信设施建设和调整项目建设的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0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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