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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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公布的规章
  《信息产业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及其条件、程序、期限规定(第一批)》(信息产业部31号部令)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有域名注册服务系统,且有专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六)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退出机制;
  (七)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
  申请成为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拟提供注册服务的域名项目及技术人员、客户服务人员的情况说明;
  (三)与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境外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四)用户服务协议范本;
  (五)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六)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证明;
  (七)证明申请人信誉的有关材料;
  (八)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承诺书。
   
审批时限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发出受理申请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出具批准意见书;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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