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包括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和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已有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实施主体 信息产业部 受理单位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许可条件 申请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由国有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 (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海光缆或陆地光缆易于登陆或者入境的地点,并应考虑网络的安全可靠及方便向国内网络延伸等因素; (三)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通信业务集中的中心城市; (四)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与境外接壤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并应考虑该城市的未来发展,及与其接壤的境外地区之间通信业务量水平等因素。 (五)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数量、地点,由信息产业部根据我国国际通信网发展总体规划、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申请和国际电信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定。 撤销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须提前30日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 对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其建设项目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审批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开工前90日将扩容调整方案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交材料 (一)申请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申请报告; 2、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3、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技术方案; 4、信息产业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对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1、对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的申请报告; 2、获准设置该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国际通信出入口扩容调整技术方案(含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措施)。 (三)申请撤销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交下列材料: 1、撤销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申请; 2、拟撤销的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现状; 3、撤销后的善后处理措施。 审批时限 信息产业部应当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信息产业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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